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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瑞佳博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BMJM7804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村洢水名都一楼
法定代表人:邓*
身份证号码:430923**********16
联系电话:152********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村洢水名都一楼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村洢水名都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BMJM7804,法定代表人:邓 *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30923**********16,联系电话为15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诊所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1233号举报函到安化县瑞佳博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实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安化县瑞佳博口腔门诊部",并于2023年11月03日12:41分在该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宣传广告.具体内容如下:瑞佳博口腔门诊部位于梅城镇洢水名都三叉路口,占地面积280平方米,拥有最先进的"全景大视野口腔GT"、"牙片机"、“超声骨刀”等高.精.先仪器设备,专业的口腔种植室,口腔正畸室、喷砂洁牙室等6间,拥有副主任医生、主治医生,种植医生,正畸医生数余位,更有益阳中心医生定期坐诊,为您提供最优质的美学修复方案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是由法定代表人邓葵自己编辑发布的,没有明确的广告费用。至执法人员核查时止,当事人通过公众号发布的这个医疗广告有68人游览、1人转发。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现场删除了于2023年11月03日12:41分在其公众号发布涉案医疗广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邓葵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市场主体情况。
证据二:《举报函》一份(收文号:1233、收到日期2024年12月16日),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三:由本局2024年12月24日制作并经当事人邓葵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经邓葵签名确认的检查现场照片二张,微信广告截图五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进行核查以及本局对涉案广告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由本局2025年1月07日制作并经邓葵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情况。
证据六:由邓葵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删除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最先进”“最优质”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初次违法,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拟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规范医疗广告用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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