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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5390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4-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5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56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镇月来越好专业护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T84K7D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

经营者:李秀清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322X

联系方式:150XXXXX323

2024102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以下品类的化妆品1、月来越好专业护理 玻尿酸洗面奶3瓶;2、月来越好 玻尿酸水光乳3瓶,以上化妆品均无相关标签信息,且无外包装本局依法对上述无标签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化妆品均由当事人购买的大瓶装化妆品分装而成,其中玻尿酸洗面奶是由玻尿酸水光洁面乳分装,玻尿酸水光乳是由玻尿酸水光保湿乳分装。以上分装前的化妆品均是当事人从广州丽然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其中玻尿酸水光洁面乳是2023816日采购,共采购2瓶(500ml/瓶),采购价格为35/瓶;玻尿酸水光保湿乳是2024912日采购,共采购3瓶(500ml/瓶),采购价格为45/。以上无标签化妆品统一销售价为78/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使用记录,销售使用情况无法查明。

2024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10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化妆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10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复印件张、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一张及进购单据复印件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化妆品和分装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41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复印件一张、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一张、进购凭证打印件张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53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43号),20253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和分装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的化妆品:月来越好专业护理 玻尿酸洗面奶3瓶;月来越好 玻尿酸水光乳3瓶;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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