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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57号
当事人:安化县优聚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EE9QU3W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大裕社区双树组
经营者:吴松青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3270
联系方式:150XXXXXX89
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以下品类的烟草制品:1、庐山牌香烟4盒,标价8元/盒;2.荷花牌(钻石)香烟1盒,标价35元/盒;3、白沙烟(精品)香烟3盒,标价9元/盒;4、芙蓉王(黄盒)香烟11盒,标价25元/盒;5、白沙烟(精品)香烟13盒,标价12元/盒;6、南京(炫赫门细支)香烟1盒,标价20元/盒;7、芙蓉王(蓝盒)香烟23盒,标价35元/盒;8、利群(新版)香烟7盒,标价18元/盒:9、白沙(硬精品3代)香烟6盒,标价15元/盒;10、中华(双中支)香烟7盒,标价55元/盒;11、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10盒,标价22元/盒;12、双喜(软珍品好日子小盒)香烟4盒,标价16元/盒;13、好猫金丝猴硬盒香烟5盒,标价15元/盒;14、黄鹤楼(硬奇景)香烟4盒,标价30元/盒;15、黄鹤楼(硬侠骨柔情)香烟2盒,标价35元/盒;16、芙蓉王(硬红宝石)香烟2盒,标价28元/盒;17、白沙(硬和气生财)香烟6盒,标价55元/盒;18、中华(硬)香烟10盒,标价45元/盒;19、中华(软)香烟8盒,标价70元/盒;20、白沙(和天下)香烟2盒,标价100元/盒;21、芙蓉王(硬中支)香烟1盒,标价30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局依法对上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查,上述烟草制品是当事人于常德流动商贩手中采购,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具体采购时间和数量无法查明,具体采购价格如下:庐山牌香烟(标价8元/盒)采购价格为70元1条(7元/盒);荷花牌(钻石)香烟(标价35元/盒)采购价格为330元/条(33元/盒);白沙烟(精品)香烟(标价9元盒)采购价格为85元/条(8.5元/盒);芙蓉王(黄盒)香烟(标价25元/盒)采购价格为220元/条(22元/盒);白沙烟(精品)香烟(标价12元/盒)采购价格为105元/条(10.5元/盒);南京(炫赫门细支)香烟(标价20元/盒)采购价格为170元/条(17元/盒);芙蓉王(蓝盒)香烟(标价35元/盒)采购价格为280元/条(28元/盒);利群(新版)香烟(标价18元/盒)采购价格为170元/条(17元/盒);白沙(硬精品3代)香烟(标价15元/盒)采购价格为140元/条(14元/盒);中华(双中支)香烟(标价55元/盒)采购价格为420元/条(42元/盒);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标价22元/盒)采购价格为200元/条(20元/盒):双喜(软珍品好日子小盒)香烟(标价16元/盒)采购价格为145元/条(14.5元/盒);好猫金丝猴硬盒香烟(标价15元/盒)采购价格为135元/条(13.5元/盒);黄鹤楼(硬奇景)香烟(标价30元/盒)采购价格为280元/条(28元/盒);黄鹤楼(硬侠骨柔情)香烟(标价35元/盒)采购价格为320元/条(32元/盒);芙蓉王(硬红宝石)香烟(标价28元/盒)采购价格为240元/条(24元/盒);白沙(硬和气生财)香烟标价55元/盒)采购价格为480元/条(48元/盒);中华(硬)香烟(标价45元/盒)采购价格为370元/条(37元/盒);中华(软)香烟(标价70元/盒)采购价格为580元/条(58元/盒);白沙(和天下)香烟(标价100元/盒)采购价格为860元/条(86元/盒);芙蓉王(硬中支)香烟(标价30元/盒)采购价格为240元/条(24元/盒)。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具体销售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货值金额为41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11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12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44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零售经营总额为41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50(违法经营总额4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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