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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5613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4-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6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size:12pt;font-family:Calibri;margin-right:0pt;margin-left:0pt;text-indent:0pt; tab-stops:left blank 150.7pt ;layout-grid-mode:char; word-break:break-all;punctuation-wrap:simple; text-autospace:ideograph-numeric;text-align:center; line-height:28pt;">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市监罚202561

当事人:安化县龙塘镇沙田溪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327X43092312D6001

住所:安化县龙塘镇沙田溪村卫生室(沙田溪村委)

法定代表人黄勇华

身份证号码:4323**************

联系电话:150********

联系地址:安化县*********

2025225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以下药品超过有效期:1.“板蓝根颗粒”,规格:每袋装20克,贮藏:密封,包装: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装每袋装10克,每包装20袋,有效期:24个月,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44020215,企业名称:广东沙溪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西路24号,生产日期:2023/01/28,产品批号:XA0317,有效期至:2024/12,数量:2包;2.“辅仁”甲氧氯普胺片,规格:5mg100片,国药准字H41021142,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20102,生产日期:20220228,有效期至:202501,数量:1瓶,已开封,剩余34片;3.“福森药业”双黄连口服液,规格:10毫升*10支,国药准字Z41022325,企业名称: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淅川县金河开发区(新厂区),生产日期:2023/02/19,产品批号:2123022811,有效期至:2025/02/18,数量:14.“華青”红霉素软膏”,规格:1%,包装:聚乙烯//聚乙烯复合药用软膏管,每支8克,国药准字H41020138,生产企业: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新乡市新郑公路21号桥南,生产日期;2023.02.02,产品批号:230201,有效期至:2025.01,数量:2盒;5.“法莫替丁片”,规格20毫克,每盒24片,国药准字H4402161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及生产地址: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彼迪大道66号,产品批号:20230201,生产日期:2023/02/12,有效期至:2025/02/11,数量:2盒。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板蓝根颗粒”是当事人2024年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5袋,销售单价为10/袋;2.“辅仁甲氧氯普胺片”是当事人2024年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1瓶(共计100片),销售单价为0.05/片(当事人按片销售);3.“福森药业双黄连口服液”是当事人2024年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3盒,销售单价为20.20/盒;4.“華青红霉素软膏”是当事人2024年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5盒,销售单价为6.8元/盒;5.“法莫替丁片”是当事人2024年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为5,销售单价为6.57/盒。至本局调查时止,“板蓝根颗粒”已销售3袋,剩余2袋,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辅仁甲氧氯普胺片”已销售66片,剩余34片,库存货值金额为1.7元;“福森药业双黄连口服液”已销售2盒,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0.2元;“華青红霉素软膏”已销售3盒,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3.6元;“法莫替丁片”已销售3盒,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3.14元;上述药品库存货值总金额68.64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进购票据,也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上述劣药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劣药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68.64元。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板蓝根颗粒”、“辅仁甲氧氯普胺片”、“福森药业双黄连口服液”、“華青红霉素软膏”、“法莫替丁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黄勇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由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十九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供应商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00101383)《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00158098)《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00158096)《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00158102)《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代合同)》(00158103)复印件各一份,安化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台账三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现场扣押照片两张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3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5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板蓝根颗粒”2包、“马应龙麝香痔疮膏”1盒、“辅仁甲氧氯普胺片”1瓶(已开封,剩余34片)、“福森药业双黄连口服液”1盒、“華青红霉素软膏”2盒、“法莫替丁片”2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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