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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广聚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RBE1E87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452号
负责人:谌**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89******
2024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4-01-J771310),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汤料玉竹(代用茶类)”,商标:九志,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8-30,标称生产者名称:湖南九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73。
2024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所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检验报告》(No:A2024-01-J771310)中所述“汤料玉竹(代用茶类)”17袋,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从湖南九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购了25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30日的“汤料玉竹(代用茶类)”,进购价为21元/包,进购金额共计525元。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4日销售给抽检人员8包,销售价为35.8元/包,销售金额共计28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谌龙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2.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抽检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4页,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资质情况。
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拍摄的抽样照片8张,证明抽样检验的过程。
4.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送达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6.本局于2025年2月2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进货台账》照片打印件1份,供货商湖南九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送货单》《检验检测报告》《湖南九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价函》复印件各1份,《安化广聚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汤料玉竹抽检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安化广聚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区店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汤料玉竹(代用茶类)”17包,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购食品时要索要供货方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及台账;
2.销售食品时要做好台账及销售记录。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0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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