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U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30
联系电话:1519*****19
你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U,成立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住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102室。
2025年1月2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510269265058),声称你公司经营的京东平台广告宣传产品“减肥”为虚假广告。
2025年1月3日,本局对你公司及你公司在京东平台的网店(以下简称:网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网店店铺确实经营标有“昔印象荞麦龙须挂面桶装杂粮0脂速食减肥健身主食代餐早餐汤拌细面条 荞麦龙须面800g*3桶"字样的面条产品,该产品的宣传页面宣称有“0脂肪、70%黑麦、30%荞麦、无白面粉、低盐低升糖 更推荐下方人群选择 怀孕控糖 健身饱腹 糖尿定制 保持身材、62mg低钠、低钠轻负担”等广告宣传内容。
经查,你公司在京东平台的网店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是由你公司工作人员编辑发布的,你公司与推广及营销技术服务提供者签订了《京准通服务协议》,于2024年10月11日起在京东平台进行广告推广,2024年10月1日—2024年10月31日的推广费用为5.68元,访客量为23,浏览量为38,销售单数为0单,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30日的推广费用为8.25元,访客量为15,浏览量为23,销售单数为2,销售金额为25.38元,2024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推广费用为8.58元,访客量为13,浏览量为21,销售单数为1单,销售金额为59.8元,2025年1月1日—2025年1月2日的推广费用为0元,访客量为1,浏览量为13,销售单数为0。你公司提供的关于上述广告内容的回复资料不能客观真实地证明上述广告内容,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推广广告费用共计22.51元,访客量共计52,浏览量共计95,销售单数共计3单,销售金额共计85.18元。
2025年1月3日,你公司删除了在京东平台网店发布的不实广告,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与本案相关权利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3.本局提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5010269265058)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4.本局于2025年1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依法对你公司及你公司网店进行检查的事实。
5.本局于2025年1月3日提取的产品的宣传图片17份、产品的上架信息1份、2024年10月-2025年1月2日的销售信息图片4份,你公司提供的荞麦挂面《检验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在网店宣传产品、所宣传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情况。
6.本局对你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拍摄的询问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事实。
7.你公司提供的《京准通服务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与推广及营销技术服务提供者签订《京准通服务协议》的有关情况。
8.你公司提供的推广上架时间截图1份,推广广告费用数据4份,访客量、浏览量、销售数据4份,精准通协议后台截图1份,订单明细截图4份、订单采购成本截图1份,证明涉案产品在网店的推广广告费用、访客量、浏览量、销售单数、销售金额的有关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回复1份,证明你公司的有关陈述申辩意见。
10.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11.本局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你公司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12.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下达责令你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13.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网店宣称“昔印象荞麦龙须挂面桶装杂粮0脂速食减肥健身主食代餐早餐汤拌细面条”“0脂肪、70%黑麦、30%荞麦、无白面粉、低盐低升糖 更推荐下方人群选择 怀孕控糖 健身饱腹 糖尿定制 保持身材、62mg低钠、低钠轻负担”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情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发布的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电商平台网店广告内容的审核;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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