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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6116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4-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8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3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82


当事人: 安化乐淘精选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PT3P680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镇镇沙坪村排上组

经营者吴赞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032X

联系方式:186XXXX9615

当事人持有本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23MADPT3P680,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镇镇沙坪村排上组,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50224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5022124284508),声称“安化乐淘精选商贸行(个体工商户)通过其认证注册微信小程序【弄宝宝精选】,在平台内宣传/销售其产品【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成长胶囊】(销量4141),称具有:改善睡眠,增强免疫,促进人体生长发育,提升睡眠质量,提免疫等保健功效,该产品非保健类食品,不具备以上保健功效”等内容。

202502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开设的“弄宝宝的店”宣传“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成长胶囊”的产品页面提取有“促进生长 改善睡眠  强壮骨骼 提高食欲”“升级免疫系统 改善睡眠机制 促进发育与健康”“吃了一个月长高3.3公分”等共计105张产品宣传信息截图。

20250305日,本局对当事人及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开设的“弄宝宝的店”进行检查,提取了当事人在微店经营“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的销售记录,具体情况为202412122059,已发货(5瓶装)EZZ成长胶囊2代,金额:1380元; 2024121510:57,已发货(5瓶装)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金额:748元;2024122312:23,已发货(3瓶装)EZZ成长胶囊2代,金额:796.6元; 202502078:18,已发货(1瓶装)EZZ成长胶囊2代,金额:298.7元。销售数量为4单、共销售14瓶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共计3223.3元。

经查,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是当事人在微商平台上找的代理权,当事人不进购产品,消费者在微店平台上下单后,直接由供货商发货给消费者,“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的广告内容是由供货商制作的,当事人没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亦不能提供上述广告所述内容与效果相符合的证明资料,产品在微店平台上的第一次上架由当事人进行操作,后续的产品上架和下架是同步供货商自动上下架、自动发布产品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每年向平台支付6800元租金,广告没有单独进行收费,上述“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的广告费用无法核实。

20250305日,本局未在当事人微店商品展示区及后台商品栏未找到“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成长胶囊”以及产品信息,当事人对相应的广告内容进行了删除,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微店平台店铺经营证明》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微店店铺“弄宝宝的店”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以及微店店铺的有关情况。

2.本局提取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5022124284508),证明本局收到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3.本局于20250226日提取的微店店铺“弄宝宝的店”宣传“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的信息截图105张,证明当事人在微店上发布虚假广告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事实。

4.本局于2025030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及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信息的具体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产品交易记录1份、交易信息截图3张,证明“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产品销售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微店平台商品下架记录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8.本局于20250305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以及《采集证据材料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进行检查询问通知及提取证据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040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仍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商品广告、虚构使用EZZ成长胶囊2代、EZZ赖氨酸儿童成长丸”的效果、使用“促进生长 改善睡眠  强壮骨骼 提高食欲”“升级免疫系统 改善睡眠机制 促进发育与健康”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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