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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6280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5-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7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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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72

当事人 安化县乐安镇熊耳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786043092312D6001

经营场所:乐安镇熊耳村洪家组

主要负责人蒋XX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134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乐安镇浮青社区青云五组

20253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

1.“盐酸吗啉胍片”(标示有生产企业: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1g/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058,生产日期:2023.04.18,有效期至:2025.03),数量有10瓶;

2.“盐酸西替利嗪片”(标示有生产企业: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8/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321,生产日期:2022.11.15,有效期至:2024.11.14),数量有10盒;

3.“小活络丸”(标示有生产企业: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10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0123,生产日期:2021.12.10;有效期至:2024.11),数量有1盒;

4.“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标示有生产企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0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335,生产日期:2022.10.25,有效期至:2024.10.24),数量有1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的药品是当事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分公司购进的。“盐酸吗啉胍片”共购进10瓶,进购价4.5/瓶,销售价8.5/瓶,85元;“盐酸西替利嗪片”共购进10盒,进购价6.8/盒,销售价6.8/盒,货值金额为68元;“小活络丸”共购进5盒,进购价6/盒,销售价6/已销售4盒,剩余1盒,货值金额为6;“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共购进20,进购价4.7/盒,销售价4.7/盒,已销售19盒,剩余1盒,货值金额为4.7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过期后的总货值金额、使用数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63.7元。

当事人使用的“盐酸吗啉胍片”“盐酸西替利嗪片”、“小活络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53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十四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购单据五份以及供货商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进行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事实。

本局于20254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卫生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卫生室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吗啉胍片”10瓶、“盐酸西替利嗪片”10盒、“小活络丸”1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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