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86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5-05-13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86号
当事人:安化县融幸料理餐厅(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J3XL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经营者: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19****305244
联系电话:183****9981
2025年3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糕点制作专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具体情况如下:
1.“法芙娜灵感系列草莓巧克力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2024年9月30日,净含量:100g,配料:白砂糖、可可脂、草莓粉,数量有1包,已开封使用。
2.“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生产日期:2022/11/1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80克,适用范围是糕点上彩妆或按GB2760标准使用,数量有1瓶,已开封使用。
3.“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生产日期:20221028,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3克,适用范围是糕点上彩妆或按GB2760标准使用,数量有1瓶,已开封使用。
4.“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森林绿),生产日期:20210705,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2克,适用范围是糕点上彩妆、果味饮料,数量有1瓶,已开封使用。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当事人从淘宝网购进的,“法芙娜灵感系列草莓巧克力制品”搭配蛋糕使用,用于蛋糕成型后放在蛋糕上面进行点缀,“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净含量:180g)、“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净含量:23g)、“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森林绿)用于与奶油进行配色后点缀在蛋糕上面。上述产品均不单独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蛋糕根据款式和大小有68元/个、88元/个、128元/个等不同的类型。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法芙娜灵感系列草莓巧克力制品”、“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净含量:180g)、“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净含量:23g)、“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森林绿)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没有糕点制售经营项目,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开始应顾客要求制售裱花蛋糕,于2025年4月份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了变更,增加了糕点制售经营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5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及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有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4张、食品添加剂台账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9.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10.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0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7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法芙娜灵感系列草莓巧克力制品”1包、“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180g)1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葡萄紫23g)1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森林绿)1瓶;
2.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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