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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89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聚天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RXR23N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龙阳大道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2092*****
联系电话:1737372****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龙阳大道
2025年4月1日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同时经营场所摆放有过期食品:蔡大嫂招牌羊蹄(生产许可证SC11143018105529,产品标准号:SB/T 10379,生产地址: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湖村东沙组,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2/27,类型:速冻菜肴制品,净含量:750克)2包。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上述“蔡大嫂®招牌羊蹄”是当事人从安化刚达冻库食品销售店采购的,进价34元/包,共进购10包,用于加工后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使用8包。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以及使用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和使用凭证,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5年4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有关经营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的法律文书各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签署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证据七,《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5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7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蔡大嫂®招牌羊蹄2包;
2.对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3.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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