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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6999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6-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94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5-06-03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94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阳霖鲜肉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4T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城北社区****
经营者: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5241*****286734
联系电话:1354970****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城北社区农贸市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4T,经营范围:鲜肉销售。
2025年3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存放于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冻库内的“鲜牛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测,2025年3月26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NO:FW2501314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显示“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检验依据,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挥发性盐基氮的结果不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的标准要求。”,检测项目显示“检测项目:挥发性盐基氮,计量单位:mg/100g,标准指标≤15,实测值:29.7,单项判定:不符合”。
2025年3月31日,本局向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并对现场检查发现的16.5kg涉案“鲜牛肉”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已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转交于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扣押期满后本局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鲜牛肉的销售价格为70元/kg,当事人自述上述“鲜牛肉”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宰杀自行喂养的小牛所得,该头牛共得“鲜牛肉”60kg,其中的43.5kg“鲜牛肉”已于2025年3月13日用于喂狗,因当事人没有设立冻库,便将剩余的16.5kg“鲜牛肉”放至在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用于经营的冻库内。
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牛肉”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牛肉”的货值金额为11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提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照片6张,证明现场抽样的有关情况。
2.NO:FW2501314号《检验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放于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冻库内的“鲜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局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3.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局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及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有关事实。
4.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黎善初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局对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化县梅城镇黎善初鲜肉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情况及当事人存放“鲜牛肉”的有关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牛肉”的具体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7.本局提取的《食农产线检测检验服务委托合同》1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及该抽检机构的资质情况。
8.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鲜牛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0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8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牛肉”:16.5kg;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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