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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98号
当事人:邓文慧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大溶溪村第三村民组76号
身份证件号码:441481******7003
电话号码:131****2091
2025年03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1.“鱼松粉”,生产日期:2024年03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包,数量:1包,已开封使用,散装称重:623.4克;
2.“丘比沙拉汁美式甜辣味”,生产日期:2024.02.05,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1.5L,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散装称重609.3克;
3.“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生产日期:2024.05.31,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kg,数量:1包,已开封使用,散装称重:652.4克;
4.“和风泡菜”,生产日期:2024.03.21,保质期:0-4℃冷藏3个月,-18℃冷冻12个月,净含量:1kg,数量:1包。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在淘宝网和拼多多网购平台上购买,其中,“鱼松粉”的购进价格为25元/包,数量:1包,净含量:1kg/包,已开封使用,散装称重:623.4克,库存货值金额为15.58元;“丘比沙拉汁美式甜辣味”的购进价格为40元/瓶,数量:1瓶,净含量:1.5L,已开封使用,散装称重609.3克,库存货值金额为16.24元;“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的购进价格为28元/包,数量:1包,净含量:1kg,已开封使用,散装称重:652.4克,库存货值金额为18.26元;“和风泡菜”的购进价格为20元/包,数量:1包,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销售额及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70.0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底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于2025年2月注册“恩又厨房”微信小程序,当事人经营场所不提供堂食,主要以外卖送餐的方式进行经营;当事人未聘请工作人员,主要提供炸鸡、汉堡、意面等西式菜品。至本局调查时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1张微信小程序交易订单截图,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815元,违法所得为48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5年03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6张,当事人提供的“恩又厨房”微信小程序主界面截图1张、点餐界面截图1张、交易订单界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以及违法获利情况。
三、本局于2025年04月0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四、本局于2025年0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0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8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你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鱼松粉”623.4克、“丘比沙拉汁美式甜辣味”609.3克、“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652.4克、“和风泡菜”1包);
2.没收违法所得4815元;
3.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10000元;
4.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名称: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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