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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7377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1-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 安化县艾斯电竞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7AYJWG0M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盛世茶都372028203820482058

投资人:谌**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57******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柘溪杨沙社区第八村民组21

2024923日,本局收到安化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安公(城)移案字[2024]0001号),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送本局处理。

202410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42月份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有“黄芙蓉王”、“和天下”、“精白沙”、“软白沙”共四种烟草制品,所经营的烟草制品是从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里进购的,用于销售给馆内上网的顾客。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具体情况为:“黄芙蓉王”进价24.5/包,销售价26/包,共销售2218包,销售金额为57668元,获利3327元;“和天下”进价95/包,销售价105/包,共销售386包,销售金额为40530元,获利3860元;“精白沙”进价11/包,销售价12/包,共销售195包,销售金额为2340元,获利195元;“软白沙”进价10/包,销售价11/包,共销售227包,销售金额为2497元,获利227元。上述四种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03035,获利共计7609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49日被公安机关搜查到“黄芙蓉王”10包、“和天下”19包,“精白沙”10包,“软白沙”10包,所搜查到的“黄芙蓉王”、“和天下”、“精白沙”、“软白沙”的经营额为2485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核实的经营总额为105520元,违法所得为76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化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以及有关移送材料,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投资人的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权利授权被委托人代为行使的事实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事实。

6.安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缴纳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违法所得7609元的事实。

7.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安化县艾斯电竞馆违规售卖香烟的整改报告》1份,电脑系统中导出的近期商品销售明细打印件14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9.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监督检查、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10.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20251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情形,又鉴于当事人违法零售经营总额达105520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从重情形,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600.8元(违法经营总额29%)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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