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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08号
当事人:安化县江南镇农景山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9********113
住所(住地):湖南省安化县洞市乡**村
经营者:杨*华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8
联系电话:137****4747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村,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4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
1.“孜然脆骨”,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克,数量:15包; 2.“五香脆骨”,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0克,数量:5包; 3.“三鲜虾仁玉米粒”,生产日期:2022年06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0g,数量:2包; 4.“小鱼恋小虾”,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0克,数量:1包; 5.“鸭胗”,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1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1000g,数量:1包。
本局依法对上述“孜然脆骨”、“五香脆骨”、“三鲜虾仁玉米粒”、“小鱼恋小虾”、“鸭胗”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孜然脆骨”、“五香脆骨”、“三鲜虾仁玉米粒”、“小鱼恋小虾”、“鸭胗”是当事人从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市场进购的,“孜然脆骨”和“五香脆骨”用于做烧烤,“孜然脆骨”进购价为12元/包,“五香脆骨”进购价为20元/包,“三鲜虾仁玉米粒”用于煲汤,进购价为10元/包,“小鱼恋小虾”用于炒菜,进购价为20元/包,“鸭胗”用于做酸辣鸭胗,进购价为24元/包。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孜然脆骨”、“五香脆骨”、“三鲜虾仁玉米粒”、“小鱼恋小虾”、“鸭胗”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3.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4.本局于2025年4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打印件1份、进货单打印件1份、供货商资质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记录保质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8.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06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9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孜然脆骨”15包、“五香脆骨”5包、“三鲜虾仁玉米粒”2包、“小鱼恋小虾”1包、“鸭胗”1包;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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