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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7556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6-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0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07

当事人:安化县江南镇**客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3C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

经营者刘*辉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28

联系电话:184****5675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村,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卷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54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

1.蒸鱼豉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10612,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0ml,数量:1瓶;                                                       

2.山胡椒调味油,生产日期201883日,保质期:二年,净含量:70ml,数量:2瓶;                                    

3.白胡椒粉固态调味料(非即食),生产日期:20231010日,保质期:十八个月,净含量:100克,数量:1瓶;                                              

4.味极鲜酱油,生产日期:2020310日,保质期2年,净含量:1.25L,数量:1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蒸鱼豉油(酿造酱油)”、“山胡椒调味油”、“白胡椒粉固态调味料(非即食)”、“味极鲜酱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蒸鱼豉油(酿造酱油)”、“山胡椒调味油”、“白胡椒粉固态调味料(非即食)”、“味极鲜酱油”是当事人零散从超市或者商店购买的,“蒸鱼豉油(酿造酱油)进购价为5/瓶,用于蒸鱼时添加,山胡椒调味油进购价为8/瓶,主要用于做面条时添加,白胡椒粉固态调味料(非即食)进购价为2/,用于炒菜时添加,味极鲜酱油进购价为15/瓶,用于炒菜时添加。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蒸鱼豉油(酿造酱油)”、“山胡椒调味油”、“白胡椒粉固态调味料(非即食)”、“味极鲜酱油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情况

2.本局于20254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7,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于20255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打印件1份、进货单打印件1份、供货商资质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记录保质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06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9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当事人减轻作出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蒸鱼豉油(酿造酱油)1瓶、“山胡椒调味油”2瓶、“白胡椒粉固态调味料(非即食)1瓶、“味极鲜酱油”1瓶;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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