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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09号
当事人:安化县盛源餐饮服务中心(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6T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村**小学***号
经营者:王*华
**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71X
联系电话:152****3770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村**小学***号,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5年4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及冷库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
1.“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5瓶,其中有4瓶生产日期是2023年06月15日,有1瓶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07日,保质期:十八个月,净含量500毫升;
2.“蒸煎饺(菌菇三鲜)”7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4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千克,其中有1袋已开封使用。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蒸煎饺(菌菇三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主要承办乡村酒席,其食材、调味料等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少数由主家自己提供,上述“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华蕾康锦商行采购的,进购价为7.08元/瓶,销售价为9元/瓶,“蒸煎饺(菌菇三鲜)”进购价为35元/袋,销售价为40元/袋,用于农村酒席做菜时使用。
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蒸煎饺(菌菇三鲜)”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投资人的**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情况。
2.本局于2025年4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于2025年5月2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份、供货商资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事实及有关进购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记录保质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有关通知情况。
本局已于2025年0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9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味极鲜特级酱油(酿造酱油)”5瓶(4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15日、1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07日)、“蒸煎饺(菌菇三鲜)”7袋(其中有1袋已开封使用)。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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