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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君荟零食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N5BRY8K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闵家路82号
经营者: 谢**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55******
2024年3月22日,本局对你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店经营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星巴克星选”芝士奶茶香拿铁,规格:瓶,净含量:270毫升,生产日期:20230408,保质期:9个月,数量:3瓶;2.“椰树牌”椰汁植物蛋白饮料,规格:瓶,净含量:245ml,生产日期:20230222,保质期:十二个月,数量:8瓶;3.“乳果那年”含气苹果醋饮料,规格:瓶,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3/02/19/B19,保质期:12个月,数量:5瓶。
经查:
1.“星巴克星选”芝士奶茶香拿铁,进购于湖南乐尔乐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购价为99元/箱,规格为1x15/箱,进购了1箱,销售价为10元/瓶,销售了12瓶,剩余3瓶,库存货值金额为30元;
2.“椰树牌”椰汁植物蛋白饮料,进购价为96元/箱,规格为1*24瓶/箱,进购了1箱,销售价为5元/瓶,销售了16瓶,剩余8瓶,库存货值金额为40元;
3.“乳果那年”含气苹果醋饮料,进购于聚优商贸,进购价为66元/箱,规格为330ml*20瓶/箱,进购了1箱,销售价为5元/瓶,销售了15瓶,剩余5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5元;
因你店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情况和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共计9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谢小兰的身份证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你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廖艳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授权受托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申辩陈述的事实,以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3.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你店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以及确认你店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6.本局于2024年3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取的收音机部分销售记录打印件2张,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你店提供的《整改报告》《超过保质期限产品适用情况说明》《召回公告》及《召回公告》的张贴照片各1份,证明你店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0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星巴克星选”芝士奶茶香拿铁3瓶;2.“椰树牌”椰汁植物蛋白饮料8瓶;3.“乳果那年”含气苹果醋饮料5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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