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18号
当事人: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化大福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098226701J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永久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98*************
联系电话:135****6097
2025年3月18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拆零药品未做拆零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3月28日本局再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进门右侧“收银区”后面的拆零专柜里发现有未保留说明书且剪掉了批号的拆零销售药品“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共8片。执法人员在检查“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拆零销售记录时发现记录本里未记录拆零日期和销售日期。在进门右侧“非处方药区”专柜第二层最右边发现由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的拆零销售药品“仁丹”(每10粒重0.3克),共10包。本局依法对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的拆零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从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购进“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5盒,规格:12片/盒,批号T4002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4752,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价8.3元/盒,售价5.5元/盒,拆零售价为1元/片,已售出1盒、拆零1盒(已拆零的一盒中已售出4片),拆零金额4元,剩余3盒8片。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从湖南省益汉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购进“仁丹”10包,生产厂家:修正药业集团,原包装规格为100包/盒,批号:23021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661,进价0.896元/包,售价2.5元/包,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以上拆零药品时销售记录未规范,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二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5年3月18日由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存在未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已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5年3月28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十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销售记录不规范的情况。
证据四,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询问取证情况。
证据五,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二份,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益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内部调货单据二份、进销记录四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以及拆零销售记录不规范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证据六,2025年6月5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0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拆零药品未做拆零销售记录、拆零药品未保留原包装与说明书以及拆零销售记录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与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目“【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幅度:逾期不改正的,处低于 10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对销售拆零药品未做拆零销售记录行为给予警告;
2. 对销售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销售记录不规范的行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