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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 122 号
当事人:安化县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号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码:44010519*********1
联系电话:13242*****2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号,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允许营业的经营范围为:茶叶制品生产,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茶叶种植,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茶具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允许生产的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
2025年6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有下列茶叶产品、包装纸及用于粘贴包装纸的固体胶,具体情况如下:
1.“壹号星茯(手筑茯砖)包装纸”13660张,包装纸上标签的信息为:品名:壹号星茯(手筑茯砖),净含量:950克,原料:安化优质黑毛茶,产地:湖南安化,执行标准:GB/T9833.3,生产许可:SC11443092310761,保存方法: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保存期限:在符合储存条件下,宜长期存放,品质更佳,生产厂家:安化县茶宝堂茶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思贤村二组21号,毛茶原料日期:2015年9月18日,成品生产日期:2023/11/26;
2.用上述包装纸包好的成品茶叶:“壹号星茯(手筑茯砖)”40片;
3.用于粘贴包装纸的“固体胶”6支。
当事人表示上述包装纸是于2025年3月份进购的,上述茶叶产品的生产日期在包装纸的进购时间之前,两者存在明显矛盾。本局依法对上述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壹号星茯(手筑茯砖)包装纸”、“壹号星茯(手筑茯砖)”及涉嫌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固体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主要生产经营茶叶制品,上述“壹号星茯(手筑茯砖)包装纸”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找人设计印刷的,共计制作14000张,制作价为0.2元/张,用于包装当事人生产的手筑茯砖,包装纸上所标注的毛茶原料日期和成品生产日期在当事人收到包装纸时就已印好,2025年3月20日,包装纸到货后,当事人开始使用“壹号星茯(手筑茯砖)包装纸”包装成品茶叶,共包装了17件(20片/件)成品茶叶,净含量为950克/片,成本价为12元/片,销售价为16元/片,已销售300片,销售金额为4800元,剩余的40片已被本局进行扣押,库存货值金额为64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违法所得为4800元、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5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有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3.本局于2025年6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4.本局于2025年6月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原料进货登记表1份、原料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及原料的有关进购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有关通知情况。
依据《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的规定,上述成品茶叶的生产日期应为2025年3月20日进行包装以后的具体生产日期,当事人实际标注的成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属于虚假的生产日期。
本局已于2025年0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1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茶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壹号星茯(手筑茯砖)”40片;
3.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壹号星茯(手筑茯砖)包装纸”13660张、“固体胶”6支;
4.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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