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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25号
当事人:安化县红瑞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DY******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资江社区胡田冲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蒋道平
身份证号码:51160219861*******
联系方式:177735*****
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
2024年10月28日本局接到举报,当事人在销售“生命素、细胞修复素、鄂中宝追风骨葆膏”产品过程中,播放的视频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2024年11月1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免费体验红蓝光治疗、凭积分领取小礼品、交20元钱听课满90天、领取100个鸡蛋等模式吸引顾客,并在公司二楼通过专人讲座、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经营的各类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开展筹划工作,购进的产品品种包括“野因氏胶囊”(讲座中称生命素)、“牛初乳粉固体饮料”(讲座中称细胞修复素)、“接骨木莓多肽固体饮料”、“鳄中宝(鳄骨宝)”、“藏草仙方赋能通TM草本抑菌膏”(讲座中称追风葆骨膏)。以上产品是当事人通过转账从“白彬”处进购。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开始在门店二楼采取播放宣传视频方式对“生命素、细胞修复素、鄂中宝追风骨葆膏”产品进行宣传。当事人播放的视频共计9段,视频均由生产厂家提供。
当事人播放的“生命素”视频内容为:“生命素吃了以后,大的肿瘤慢慢变软、变小,小的肿瘤慢慢变软以后,慢慢的就消失了”;“生命素是我国老龄科学研究院院士研发的产品,也是2017年获得诺贝尔创新大赛奖的一款产品”;“生命素是我们国家卫健委指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专项产品,中国抗癌协会的指定产品,它是心脑血管疾病的疫苗一样,它是癌症患者的靶向药一样,也代表(里面的)NK细胞活、巨噬细胞它能够靶向杀灭癌细胞,它跟打了120万元一针的抗癌神药功效是一样的”。
“细胞修复素”宣传视频内容为:“细胞修复素也叫干细胞,老人可以吃,小孩可以吃,它不是中医不是西医,它直接对准细胞,他的作用就是进入口中的干细胞,进入体内后,器官有问题了,它就转化成那个地方的细胞,肾不好转化为肾细胞,肝不好转化肝细胞,胰腺不好转化胰腺细胞。它叫万能细胞。家里小孩,她发烧的时候你也把它兑水来上一支,一天的时间不发烧,这烧自然地退下去,服用人群老老少少都能吃,叫口服干细胞,也叫细胞修复素”。
“鳄骨宝”“藏草仙方赋能通™草本抑菌膏(追风骨葆膏)”宣传视频内容为:“由鳄鱼的骨头、鳄鱼的肉、鳄鱼的皮、鳄鱼的油、鳄鱼的血制成的“鄂中宝”也叫“鳄骨宝”;还有一个追风骨葆膏,一个内服,一个外用,双管齐下它被称为黄金搭档,“鳄中宝”为老婆,追风骨葆膏等于是老公,对于风湿、内风湿、腰酸腿痛、腰椎病、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痛风等等所以骨关节疾病,它能够达到老公老婆双管齐下药到病除。我的老公、老婆把你们风湿除掉;“鳄中宝”也叫(鳄骨宝),它的全身有五大功效:第一叫消,消除疼痛、止痛。第二、除、除骨刺,使其恢复活动功能。第三、调,恢复骨细胞代谢平衡。第四、修复关节软骨。第五、补、补充关节营养,提高抵抗能力。它能够把身体风寒湿邪拔出来,除了拔出风寒湿邪以外,它会在关节、骨骼、经络、皮肤形成一个保护膜,保护风寒湿邪不再入侵。”“鳄中宝价格为一盒是2980元,追风骨葆膏一盒是1980元,加起来实际5000多元钱。组委会补贴大家、回报大家,最终只收取大家298元。”。
当事人是从2024年10月20日开始向进行红蓝光理疗的顾客播放厂家提供的视频,至2024年10月28日止,播放该宣传视频共计9天。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销售“野因氏胶囊”赠送“牛初乳粉固体饮料及接骨木莓多肽固体饮料”,共收款172700元;销售鳄中宝、藏草仙方赋能通™草本抑菌膏共收款9776元,累计收款182476元。至2024年11月27日止,当事人向购买野因氏胶囊的消费者,共退款133000元;向购买鳄中宝、藏草仙方赋能通™草本抑菌膏的消费者共退款7690元,当事人累计退款数额14069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广告费用具体数额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2、2024年10月28日制作的《举报登记表》1份;举报人提供的录音3段,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3、2024年11月0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各1份,《采集证据材料单》5份,《送达回证》2份,现场照片9张;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手机微信截图2张、微信聊天截图19张、资金转账信息图14张、产品介绍1份、《收据》22张、《二联收据》4本、笔记本2本;2024年11月0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公司资金流通情况,以及本局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4、2024年11月0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者提供的礼品签到卡1份,微信截图2张;2024年11月0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1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1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购买产品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售出产品的收款情况,以及通过播放影像等形式进行“讲座”展示产品,并在此过程中对所售产品进行疾病的治疗和改善作用宣传的事实。
5、2024年11月0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照片5张;2024年12月09日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6、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产品照片12张;当事人提供的《购买鳄中宝和追风葆膏产品情况统计表》1份、《积分兑换记录》1份、产品供货商资质材料5份、《收据》32张、退款单据1份、微信退款记录6张;2024年12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和产品购进、销售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退款给消费者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8号),当事人在法律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并非药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效,并使用虚构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退赔,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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