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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83316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7-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29

当事人:安化清塘之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GD9X0A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袁桃 

经营者:谢辉

身份证号码:432503XXXXXXXX3207

联系电话:173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袁桃

20255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2过使用期限的化品,分为:1.雪姬米秀寡肽润颜活肤畅悦7(限用日期:2024/03/18,数量:1),2.雪姬米秀蓝铜肽修颜健肤舒悦7(限用日期:2024/05/13,数量:1)。

本局依法对上述过使用期限的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雪姬米秀寡肽润颜活肤畅悦7雪姬米秀蓝铜肽修颜健肤舒悦7产品是当事人20217月从长沙市开福品经营部进购的,进购数量分1,进购价格348/,销售价格688/当事人声称上述化品本用于给顾客洗脸,后改了产品,便将其摆放货架上。因当事人建立完整的经营账,也不提供整的经营凭证,化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使用和违法所得情况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过使用期限的化品可实的货值金额为1376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2款化品的供者市场主体记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不提供上述2款化品的购进票据、化品注或者案情况,未记录化品的有关情况,未依照《化品监督管理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记录制度。

20256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55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3.本局于20255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者市场主体记证明1份、产品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使用期限的化品以及未依照《化品监督管理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记录制度的具体事实。

4.本局于20256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文书,证明本局的有关通知情况。

7.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于20256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1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经营过使用期限的化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品监督管理条》第三十“化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和化品标的要求存、运输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过使用期限的化品。”、四十二条“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品的,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化品经营者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害后果较小售、使用环节货值金额在5 千元以下,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品监督管理条》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货值金额不1元的,并处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案部门取消案或者由发证部门销化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以上3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品经营者自配制化品,或者经营变质过使用期限的化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用规》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害后果较小的;”、《湖南省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第三章第一第二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用情形:《裁量用规》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涉案产品风险性低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较小的;生产、环节货值金额5 元以下,或者售、使用环节货值金额5 千元以下,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 1 元的,处1 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 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使用期限的化品:1雪姬米秀寡肽润颜活肤畅悦71雪姬米秀蓝铜肽修颜健肤舒悦7

2.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未依照《化品监督管理条》规定建立执行进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品监督管理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记录制度,查者的市场主体记证明、化品注或者案情况、产品出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害后果较小售、使用环节货值金额在5 千元以下,害后果轻微,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依据《化品监督管理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告,并处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人或者主要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用规》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害后果较小的;”、《湖南省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第三章第一第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用情形:《裁量用规》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 裁量可考虑生产、环节货值金额5元以下,或者售、使用环节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害后果轻微的;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记录,查者的市场主体记证明、化品注或者案情况、产品出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制度的。裁量幅度:处 1 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 0001 0003 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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