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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83906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7-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11

当事人:唐**

经营场所:安化县奎溪镇木榴村*********

身份证号码:430923**********28

联系方式:14********0

当事人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木榴村*********开设有一家招牌为“气球拱门出租”的门店。

20253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在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店内展示架上发现有大量快递包裹,当事人存在收取快递取件人费用的行为。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46日前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门店从2023年初开始营业,初期只负责木榴村的邮政快递派送,2023年底开始派送顺丰、京东快递。上述三家快递公司均是将木榴村的快递派送至奎溪镇快递点,由当事人自费派车到奎溪镇快递点将快递运回木榴村门店,由取件人到当事人处定点取件。因京东快递没有支付当事人派件费,于是当事人便以2/个的价格向取件人进行收费,以保证运营。因快递在寄件时已经收取了寄件人的费用,故当事人收取的该费用系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因当事人和快递公司均无法提供派件、取件台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完整的收费记录,且木榴村部分快递存在客户本人在奎溪镇自取和快递公司员工送货上门的情况,同时取件人支付取件费的方式多样,故当事人的具体派件数量及违规收费金额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5319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23**********,于限期内改正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53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提取的微信收款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本局于202531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5.本局于2025428日对京东快递派送员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的叶**在职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快递包裹来源和数量情况,以及京东快递派送员的身份情况。

6.当事人于2025319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公告声明》张贴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5612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5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快递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提醒告诫禁止快递末端网点收费后,明知不得在收件人自取快件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仍收取取件人费用,拒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十一条“【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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