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安化县兵哥哥生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343092300********2E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村**组(原**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兵
**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135
联系电话:150****0486
2025年5月26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000040),声称安化县兵哥哥生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强制消费的行为。
2025年5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蓝莓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蓝莓园入园处挂有一块“蓝莓采摘入园须知”告示牌,告示牌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开蓝莓园时要求每个人购买一斤”的内容,执法人员已对该告示牌进行拍照记录,在其经营场所及蓝莓园内也未见其他告示牌和提示内容。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有蓝莓、樱桃、枇杷、猕猴桃种植以及少量的橘子、杨梅种植,其中蓝莓种植面积约30亩。
2025年5月25日,消费者胡某洁等5人去当事人蓝莓园采摘蓝莓,由当事人社员王某祥的妻子曹某云、法定代表人的妻子王某珍及女儿王某三人接待,采摘完蓝莓后胡某洁等人出园时表示,除了自行在园内摘的半篮蓝莓,还想要购买部分大果蓝莓,当事人要求其必须每人购买一斤蓝莓,蓝莓单价为68元/斤,并拿来一篮摘好的小果蓝莓进行称重,胡某洁等5人当场明确表示不要小果,只要大果和自行在园内摘的半篮蓝莓,双方僵持之下,胡某洁等人最终同意购买了当事人已提前摘好的一篮蓝莓和自行在园内摘的半篮蓝莓(共3.5斤),向当事人支付了238元(其中3斤是当事人已提前摘好的蓝莓,共计204元)。
2025年6月5日,本局对胡某洁进行了询问。
2025年6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6月11日,本局对曹某云进行了询问。
2025年6月18日,本局对王某珍及女儿王某下达了询问通知,要求其于2025年6月19日到江南市监所接受询问调查,王某珍及女儿王某没有前来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投诉单(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000040)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证据三,本局于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对其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未对其入园须购买一斤的要求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5年6月5日对胡思洁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胡某洁的身份证信息一张、支付238元的付款截图一张,证明消费者被当事人要求强制消费238元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6月11日对曹某云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曹某云的**证复印件一份、安化兵哥哥蓝莓园抖音账号的截屏资料十一份、微信收款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取的微信截图两份,证明当事人事发后未对消费者胡某洁等5人进行退款及赔偿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已通知王某珍及女儿王某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0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2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并未在2025年5月25日事发后在蓝莓园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要求入园的消费者必须每人购买一斤蓝莓及要求胡某洁等人购买当事人提前装好的蓝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事发后未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且你社员工拒绝配合调查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3.罚款1020元(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