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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安化县兰茉山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C6JLQB00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陶澍大道247号(南区莲城路)
法定代表人:廖**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株溪口村古皇桂花村民组118号
2025年3月24日本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有直播设备,用于网上直播销售茶叶制品,另在仓库靠楼梯旁的桌面上、地上发现有茶剪1个、日期打码设备2个、固体胶1盒,并有剪碎正用于包装产品的茯砖裸茶;同时发现有三款茶叶产品:(1)“三匠茯(茯砖茶)”,生产商: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kg,生产许可证:SC11443092310807,原料日期:2014年,生产日期:2024/07/15,数量:19块;(2)“茯砖(散茶)”,原料:一级黑毛茶,净含量:50g,生产日期:2024年5月10日,原料年份:2018年,生产许可:SC11443092310807,生产厂家: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数量:220包;(3)“千两茶(散茶)”,生产茶厂: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1443092310807,净含量:100g,原料日期:2015年5月,生产日期:2024/11/28,数量:65袋。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另发现有5款用于包装的牛皮纸、包装袋和标签纸:(1)“兰茉山·三匠茯”牛皮外包装纸,数量:62张;(2)“安化黑茶·品味韵致 樂趣自得”黑色外包装袋,贴有标签,标签标示品名:茯砖(散茶),数量:50个;(3)“兰茉山·天尖碳培千两”标签纸,数量:19板(16张/板);(4)无标签标示红色包装袋,数量194个;(5)“天尖茯·安化黑茶手筑茯砖茶”牛皮包装纸,数量:6张。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包装袋、包装纸、标签纸、工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2月1日,当事人从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购买60片(净含量2kg,单价120元/片,原料日期2014年,生产日期2014年)手筑茯砖茶,从益阳的广告公司和淘宝上订购包装袋、包装纸、标签纸,用于产品二次包装、分装。
另查明,除损耗外当事人用上述60片茯砖茶生产:1.“三匠茯(茯砖茶)41片”,净含量:2kg,销售12片,单价188元/片,实际销售金额2216元,剩余19片。2.“茯砖(散茶)”850袋,净含量:50g/袋,销售567袋,单价2元/袋,实际销售金额1122元,剩余220袋,另63袋损耗。3千两茶(散茶)”70袋,净含量:100g/袋,销售2袋,单价18.8元/袋,销售金额37.6元,剩余65袋,另3袋损耗。在当事人仓库发现的3款茶叶产品货值金额8609.6元,违法所得共计33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廖欢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彭亮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员工李少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相关权利授予委托代理人的事实、委托代理人及员工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十八张,《询问笔录》二份、采集证据材料单三份,当事人提交的淘宝订单截图四份、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出/入库单、手筑茯砖《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三匠茯”、“千两茶(散茶)、茯砖茶(散茶)的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本局对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采集证据材料单二份,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入库单、法定代表人彭海登身份证复印件、手筑茯砖《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三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与相关情况;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资料、《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向安化县茶亭湾茶业有限公司送达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提取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
2025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17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上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况: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况: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及工具:“三匠茯(茯砖茶)”19块、“茯砖(散茶)”220包、“千两茶(散茶)”65袋、茶剪1个、日期打码设备2个、固体胶1盒、“兰茉山·三匠茯”牛皮外包装纸62张、“安化黑茶·品味韵致 樂趣自得”黑色外包装袋50个、“兰茉山·天尖碳培千两”标签纸19板(16张/板)、无标签标示红色包装袋194个、“天尖茯·安化黑茶手筑茯砖茶”牛皮包装纸6张。
2.没收违法所得3387.6元;
3.罚款10000元。
二、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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