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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8563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6-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仙溪供销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58009649J                                  

住所: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新街

投资人:简**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35******        

2024624日,本局接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石油分公司《商标侵权投诉书》,投诉当事人未经投诉人许可授权,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6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四台加油机,里面有便利店,便利店中货柜上摆放有槟榔、方便面,便利店中冷藏柜内摆放有红牛、矿泉水等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查验资料。

经查:当事人2016年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108日至2021107日,到期后当事人未续证。当事人于2025722日已获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因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查明食品购进及经营情况,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简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简琴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李满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简琴将相关权力授权于被委托人李满春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李满春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李满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及未进行进货查验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份,进货查验资料登记本及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56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98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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