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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32号
当事人:安化县名轩餐饮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R00W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经营者:喻**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19******2264
联系电话:138****7166
2025年6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
1.“浏阳溢品鲜豆豉”,生产日期:2023/07/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8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3018106388,生产商:浏阳市溢品鲜调味食品厂,数量有1包,已开封使用;
2.“栗田晶晶粉”,生产日期:2023/07/2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k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44078401609,生产企业:鹤山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数量有1包,已开封使用;
3.“顶好芝麻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10.1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5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3010102029,委托方是重庆滋美汇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是云南食尚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有1瓶,已开封使用。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浏阳溢品鲜豆豉”用于制作蒜苗豆豉,制作流程为将蒜苗和豆豉放在锅内放油炒熟,“栗田晶晶粉”用于制作牛肉、猪肉、南瓜、芋圆等各类“丸子”,制作流程为在油炸前裹上“栗田晶晶粉”定型,“顶好芝麻调味酱”用于加入腊肉火锅、腹水皮火锅、肉火锅等各类火锅中调味。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浏阳溢品鲜豆豉”、“栗田晶晶粉”、“顶好芝麻调味酱”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和委托情况。
3.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记录2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9.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有关通知情况。
10.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0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2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店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浏阳溢品鲜豆豉”1包(已开封使用)、“栗田晶晶粉”1包(已开封使用)、“顶好芝麻调味酱”1瓶(已开封使用);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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