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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仙溪供销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058009649J
住所: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新街
投资人:简**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4年6月24日,本局接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石油分公司《商标侵权投诉书》,有加油站未经投诉人许可授权,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便利店上发现有 白底绿色标志及“便利店”白底黑字字样,“便捷”白底绿色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便利店招牌上标示的“ ”、“ ”商标是2017年开始使用的,因时间久远,具体的装修公司及合同均无法找到;当事人招牌上标示的 特殊标志没有获得标志持有人的授权许可。
另查明: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无法查明油库成品油购进及销售情况;由于加油站设备简陋,无法查明目前油库剩余油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简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简琴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李满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简琴将相关权力授权于被委托人李满春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李满春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李满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商标的制作情况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投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分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照片十张,《关于下达<转委托授权书>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商标侵权投诉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存根》一份,本局对投诉人被委托人张海波《询问笔录》一份,《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两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安化县仙溪供销加油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整改报告》一份、整改照片四张、《关于安化县仙溪供销加油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和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在办案机构调查终结前,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进行全部清理,且当事人由于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核查终结或调查终结前,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形”、第三款““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明显社会影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和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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