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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8905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8-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39

当事人:伍**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326************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山乡干沙村庙山村民组72

联系电话:135****6318 

2025415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收取快递取件人费用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5118日至2025415日期间,消费者在当事人收取快递时,除了京东和顺丰快递以外的其他五个快递公司的快递当事人按照3/件的标准向取件人收取费用。当事人该期间共计配送收费快递11430件,违规收费34290元,该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118日开始营业,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25415日,我局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当事人于2025417日完成注册登记,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伍尚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和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本局现场提取打印的消费者收取快递后付费的支付记录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以3/个的标准收取消费者费用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对当事人存在违规收费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安化县大福镇城乡驿站(个体工商户)“溪鸟”APP20251218日至2025415日快递签收出库的情况,并拍照固定照片6张,提取该软件上202541日至2025415日京东快递签收出库情况,并拍照固定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共计签收出库11522件快递,其中顺丰快递没有录入此系统,京东快递共计92件,圆通、中通、韵达、申通和极兔快递共计11430件的事实。

证据五,2025415日,本局记录对当事人经营者伍尚春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进行违规收费的事实。

证据六,20255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伍尚春进行第2次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提取“溪鸟”软件上20241218日至2025331日京东快递签收出库情况,并拍照固定照片4证明京东快递是从20254月份开始录入“溪鸟”APP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八,20255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伍尚春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3次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与前店长签的快递店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并拍照固定当事人和前店长商谈转让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支付部分转让费的微信转账记录5张照片,证明当事人是从2025117日接手快递店铺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2025118日收取消费者取出快递后付费的支付记录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是从2025118日正式开始营业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安化县大福镇城乡驿站(个体工商户)“溪鸟”APP2025118日至2025131日快递签收出库的情况,并拍照固定照片1张,当事人提供2025117日晚上收取消费者取出快递后付费的支付记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2025117日至2025131共计签收出库2514件快递。    

证据十一,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退款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况。

证据十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贴的退款公告拍照固定照片2张,对当事人经营者伍尚春进行第4次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81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3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项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十一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15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付价款34290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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