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蒋赛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7470543092317D600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金竹片5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52********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金竹片5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2025年5月20日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1、“金龙痰咳净散”(国药准字Z44020589,规格:每盒装6克,生产日期:20220214,有效期至2025年01月),数量共4盒;2. “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国药准字Z52020455,规格:18片/盒,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日,有限期至 2024年11月14日),数量共9盒;3.“硝苯地平片”(国药准字H42020385,规格: 10mg×100片,生产日期:20230521,有效期至202504),数量共20瓶。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金龙痰咳净散”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20盒,进购价格为5.8元/盒,进购金额为116元,因为基药要求是零利润销售,所以销售价格为5.8元/盒,库存4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3.2元;“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从湖南省益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10盒,进购价格为2.4元/盒,进购金额为24元,因为基药要求是零利润销售,所以销售价格为2.4元/盒,库存9盒,库存货值金额为21.6元;“硝苯地平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进购37瓶,进购价格0.5元/瓶,进购金额为18.5元,因为基药要求是零利润销售,所以销售价格为0.5元/瓶,库存20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54.8元。
2025年6月16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金龙痰咳净散”、“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硝苯地平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进货单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金龙痰咳净散”、“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硝苯地平片”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照片1张,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4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主动投案且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涉案药品全部召回,消除危害后果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 15 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金龙痰咳净散”4盒、“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9盒、“硝苯地平片”20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