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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9604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9-1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1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好新鲜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CPD8AQ0C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盛世茶都安置小区四栋一单元1

法定代表人:龚**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7****

2025052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0619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50706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应≤0.05,实测值为0.0752。《检验报告》NOFJ2507067,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Pb计)标准指标应≤0.2,实测值为0.416,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应≤0.05,实测值为0.158202506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老姜是当事人于20250518日从常德市武陵区邱雪生蔬菜店进购的,总共进购了1件,1件共30斤,进购价格为105/件,进购金额为105元,除去抽样检测的4.14斤,剩余25.86斤已经销售完,货值金额为150元;茄子是当事人于20250518日从常德市武陵区邱雪生蔬菜店进购的,总共进购了1件,一件共35斤,进购价为60/件,进购金额为60元,除去抽样检测的4.14斤,剩余30.86斤已经销售完,货值金额为87.5元。该批次老姜茄子的货值总金额共计2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发的编号为NOFJ2507066NOFJ250706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两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XBJ25430923569500182)、(XBJ25430923569500183)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506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30923569500182)、(XBJ25430923569500183)各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两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和相关文书送达,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5070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样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两份、进货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由本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打印件一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采样员资格证》两份,证明检测机构资质和采样员资质的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购食品时要索要供货方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及台账;

2.销售食品时也要做好台账及销售记录。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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