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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9986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1-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兵滔溪镇妙连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83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溪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

**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5282

联系电话:135****4338

2024111,本局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好迪精华”限用日期:20240616,生产厂家: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号:粤妆20160472,数量:1瓶,净含量;400ml;

2.“飘柔家庭护理系列”限用日期:20231028,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号:津妆20160006,数量:1瓶,净含量;190ml;

3.“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限用日期:20230101,生产厂家: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号:粤妆20160263,数量:3瓶,净含量;200ml;

4.“郁美净儿童霜”限用日期:20240422,生产厂家: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号:沪妆20160003,数量:13盒,净含量;25g;

5.“高露洁牙膏”限用日期:20230529,生产厂家:高露洁棕榄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号:粤妆20160141数量:1支,净含量:140g。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用日期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经查,经查,1.“好迪精华素”,销售价格20元/瓶,数量1瓶;2.“飘柔家庭护理系列”,数量:1瓶,销售价格10元/1瓶;3.“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数量:3瓶,销售价格10元/瓶;4.“郁美净儿童霜”,数量:13盒,销售价格2元/盒;5.“高露洁牙膏”,数量:1支,销售价格8元/支。因为你店未保留进货票据,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销售记录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94元。

 你店2024年118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八张,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店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由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你店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通知你店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你店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你店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店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你店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你店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好迪精华素”,数量1瓶;“飘柔家庭护理系列”,数量1瓶;“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数量3瓶;“郁美净儿童霜”,数量13盒;“高露洁牙膏”,数量1支。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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