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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099865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1-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滔东平价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6H

住所(住址):益阳市湖南省安化县滔溪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3537

联系电话:173****1688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滔东社区 

2024111,本局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

1.“蜂羿”牌成语接龙(糖果),生产日期:2023.02.20,保质期12个月,数量:6盒,净含量:17g2.“上好佳八宝果糖”;生产日期:2023.09.17,保质期12个月,数量:2包,净含量:96克;3、“金浩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12.17,保质期18个月,数量:2桶,净含量:5L4、“金浩压榨特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2.11.19,保质期18个月,数量:2桶,净含量:4L5、“金浩菜籽橄榄系列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10.27,保质期18个月,数量:1桶,净含量:5L;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经查,1、“蜂羿”牌成语接龙(糖果),售价5/盒,数量6盒,货值30元;2、“上好佳八宝果糖”,售价5/包,数量2包,货值10元;3、“金浩食用植物调和油”,售价82/桶,数量2桶,货值164元;4、“金浩压榨特香菜籽油”,售价70/桶,数量2桶,货值140元;5、“金浩菜籽橄榄系列食用植物调和油”,售价108/桶,数量1桶,货值108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52元。因你店未保留进货票据,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且你店经营者王春生退出经营,但未进行变更。

 你店2024118日张贴了《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店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店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以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你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一份,证明你店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委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41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十一张,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11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你店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你店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通知你店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店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12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71),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你店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鉴于你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货值金额较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五四条“【裁量基准】1.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就你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本局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就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本局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店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蜂羿”牌成语接龙(糖果),数量6盒,净含量17g;“上好佳八宝果糖”,数量2包,净含量96g;“金浩食用植物调和油”,数量2桶,净含量5L;“金浩压榨特香菜籽油”,数量2桶,净含量4L;“金浩菜籽橄榄系列食用植物调和油”,数量1桶,净含量5L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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