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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073932238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林**
身份证件号码:430111******
联系电话:135******
本局分别于2025年08月04日、2025年8月25日、2025年8月26日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第一份《检验报告》(No:A2025-05-J36603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被抽样单位名称:南县青树嘴网批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者名称: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2025-05-01,抽样日期:2025-07-03,样品到达日期:2025-07-04,样品数量:9袋,抽样单编号:SBJ25430000004436244ZX,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CSJX 0001S-202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64。第二份《检验报告》(No:A2025-05-J782020),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被抽样单位名称:安化县益汉福祥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者名称: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600克(20包)/包,生产日期:2025-07-07,抽样日期 2025-07-24,样品到达日期 2025-07-25,样品数量8包,抽样单编号:GZJ2543000000443894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CSJX 0001S-202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64。第三份《检验报告》(No:XBJ25430725570836027),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被抽样单位名称:桃源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2025-06-07,抽样日期 2025-07-31,样品到达日期 2025-08-01,样品数量4袋,抽样单编号:XBJ254307255708360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CSJX 0001S-202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92。
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三份《检验报告》中所述的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案涉“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是使用白糖、干姜丝、芝麻、茶叶、米、花生制作而成的,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共生产404袋,有4袋当事人用于出厂检测,20袋销售给安化县谌银珍炒货门市部,销售金额150元,100袋销售给益阳市资阳区辉强炒货店,销售金额750元,280袋销售给长沙市欣航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100元,上述400袋“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销售金额共计3000元。被抽样单位南县青树嘴网批零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是从长沙市欣航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
当事人生产的案涉“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是使用盐、干姜丝、芝麻、茶叶、米、花生制作而成的,第二份《检验报告》(No:A2025-05-J782020)所述不合格食品“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7月7日,共生产204包,有4包当事人用于出厂检测,40包销售给安化县老牌炒货店,销售金额400元,60包销售给申静刚,销售金额600元,100包销售给鼎城区沁源商行,销售金额1000元,上述200包“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销售金额共计2000元,被抽样单位安化县益汉福祥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的“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是从安化县老牌炒货店购进的。第三份《检验报告》(No:XBJ25430725570836027)所述不合格食品“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6月7日,共生产1224袋,有4袋当事人用于出厂检测,1220袋销售给湖南富贵花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金额9150元。被抽样单位桃源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的“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是由总公司湖南富贵花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配送的。
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4150元、货值金额为141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本局制作的《送达回证》各三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被抽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5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二张,于2025年8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于2025年9月1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受委托人于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2日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一份,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局提供的《进货单》打印件两份、《销售单》打印件六份,长沙市欣航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益阳市资阳区辉强炒货店《营业执照》、益阳市资阳区辉强炒货店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安化县谌银珍炒货门市部《营业执照》、安化县谌银珍炒货门市部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成品检验报告单》(编号:SJX25-05-01)、《成品检验报告单》(编号:SJX25-07-07)、干姜丝的《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山水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贵州山水姜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干姜丝《检验检测报告》、茶叶《入库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南壹瓶山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壹瓶山茶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湖南壹瓶山茶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壹瓶山毛尖《检验报告》、花生米的《入库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商阜新雨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阜新雨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花生米《产品质量报告单》、白糖的《入库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商长沙铂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白糖生产商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石别糖厂《营业执照》、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石别糖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石别糖厂《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白砂糖检验报告》、芝麻的《入库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商国仁生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仁生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芝麻出厂检验报告》、大米的《入库单》、桃江诚信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桃江诚信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桃江诚信米业有限公司《粮食收购许可证》、《大米出厂检验报告》、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2025年原辅材料购入明细》两份、《关于水井巷擂茶过氧化值超标的情况》一份、《召回通知书》及《产品召回通知书回执》打印件各六份、《配料车间投料记录表》两份,
安化县老牌炒货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林初红丈夫林畅辉居民身份证、申静刚居民身份证、鼎城区沁源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王源居民身份证各一份,《生产日报表》两份,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入库单》、益阳市赫山区粮丰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益阳市赫山区粮丰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益阳市赫山区粮丰米业有限公司质量检验室检验报告》各一份,《2025年成品仓温湿度记录表》一份、成品仓库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原料购进情况、“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七,本局于2025年9月2日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一份,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向本局提供的《配料车间投料记录表》、《产品召回通知书回执》、《召回通知书》、湖南富贵花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富贵花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原辅材料购入明细》、《成品检验报告单》、《销售单》、《进货单》、《生产日报表》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整改情况。
证据八,本局提取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抽样人员资质证明,关于2025年7月3日抽样“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抽样单》一份、抽样照片九张,关于2025年7月24日抽样“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抽样单》一份、抽样照片九张,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人员资质一份、关于2025年7月31日抽样“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抽样单》一份、抽样照片九张,证明抽样检验机构的资质、人员的资质及抽样的情况。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记录一份、新一代智慧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4个月内无处罚记录的事实。
证据十,南县青树嘴网批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字〔2025〕183号)、南县青树嘴网批零食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南县青树嘴网批零食店(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曾建民居民身份证、《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南县青树嘴网批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承担相应罚款的事实。
2025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5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说明“2.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的规定,当事人24个月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为青树嘴网批零食店(个体工商户)承担相应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属于初次违法,且案涉食品原料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井巷甜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行为减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但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井巷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的9150元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减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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