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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104378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0-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6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2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66

当事人: 安化县一介酥生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7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社区*****加油站**

经营者(负责人):陶*

**证号码:43092319********15

联系电话:188****9387

2025712日,本局接举报单(编号:14309****2025071283619063),声称当事人售出的花生酥涉嫌虚假标注等问题。

20257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思贤村第九村民组219号的一栋楼房内,该楼房门口悬挂有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的招牌,进入二楼,在二楼靠左的办公室设有“一介酥生”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正对大门的墙上标注有“一介酥生 纯手工 零添加 现做现发”等字样,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两台打光灯以及一块绿幕等直播设施,在现场发现有以下生产黑芝麻花生酥的食品原料、包装材料以及产品标签:1.花生碎27包,净含量:2kg2.已开封的熟黑芝麻1包,重量:18.92Kg3.未开封的熟黑芝麻1包,净含量:25kg4.已开封的食用葡萄糖1包,重量:18.58kg5.麦芽糖浆3桶,净含量:32kg6.打包汽泡膜300米;7.黑芝麻花生酥包装袋2970个;8.打包纸箱150个;9.黑芝麻花生酥标签(旧)48张,10.黑芝麻花生酥标签(新)5张;11.已开封道道全压榨菜籽油1桶,重量:2.96kg12.麦芽糖浆空桶1个。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本局依法对上述未经许可从事黑芝麻花生酥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以及产品标签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73,名称:安化县一介酥生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5523日,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社区村*****加油站**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方面的证件。

2025613日,当事人与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个体店授权书与项目合作协议,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允许当事人以该公司的名义来生产黑芝麻花生酥,给当事人提供场地(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二楼),由当事人自行生产销售,主要在网上销售黑芝麻花生酥。

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黑芝麻花生酥包装袋上标签的内容为:纯手工制作,地方特产,选料上乘,传统工艺,纯手工制作,无添加,甄选,产品类别:花生类糖制品(酥脆类),配料表:花生,麦芽糖,黑芝麻,葡萄糖,水,食用植物油,执行标准:QB/T1733.2,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2310169,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90天,食用方法:开袋即食,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生产商: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思贤村第九村民组219号,电话:188****9387

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为:1.烘烤类糕点:发酵类2.油炸类糕点:其他类[麻花]。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黑芝麻花生酥属于烘烤类糕点:酥类,不属于烘烤类糕点:发酵类,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没有酥类糕点的生产许可。

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黑芝麻花生酥的制作方法为:先放水,再放麦芽糖浆、葡萄糖粉、菜籽油,一起熬制,熬好以后再倒入熟黑芝麻和花生碎,拌好后放入托盘中,铺平,压制切片,冷却后用包装纸包装好,贴好商品标签,即可出货。当事人共销售13单黑芝麻花生酥,销售额为278.7元,均为网络销售,接到网上订单后,当事人在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二楼制作好黑芝麻花生酥,直接在江南镇通过圆通快递发货给客户。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78.7,违法所得为278.7

当事人现已停止经营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安化县小淹镇,但实际经营地却在安化县江南镇,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未将营业地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予以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提取的举报单(编号:14309****2025071283619063)打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的**证打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情况。

3.本局于20257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32,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品牌个体店授权书》打印件1份,证明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品牌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食用葡萄糖的送货单、花生碎、熟黑芝麻商家的证照及熟黑芝麻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采购原料的进货查验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交易截图3张(共13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销售数额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沧州诚信塑料包装店网络经营信息打印件1份、云翔广告收费单据1份、黑芝麻花生酥《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供货商商、采购费及黑芝麻花生酥委托检验的有关事实。

9.本局提取的抖音店铺商品下架截图打印件1份、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已搬离并停止经营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的事实,

10.本局于2025721日对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打印件1份,证明湖南好麦食品有限公司将证照出租给当事人使用及为你公司提供生产场地的事实。

11.本局提取的黑芝麻花生酥包装袋1份,证明黑芝麻花生酥外包装的有关情况。

12.本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1张,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13.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14.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有关通知情况。

15.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文书,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将营业地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16.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10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5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风险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8.7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包装材料以及产品标签:(1)花生碎27包,净含量:2kg;(2)已开封的熟黑芝麻1包,重量:18.92Kg;(3)未开封的熟黑芝麻1包,净含量:25kg;(4)已开封的食用葡萄糖1包,重量:18.58kg;(5)麦芽糖浆3桶,净含量:32kg;(6)打包汽泡膜300米;(7)黑芝麻花生酥包装袋2970个;(8)打包纸箱150个;(9)黑芝麻花生酥标签(旧)48张,(10)黑芝麻花生酥标签(新)5张;(11)已开封道道全压榨菜籽油1桶,重量:2.96kg;(12)麦芽糖浆空桶1个;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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