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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104578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9-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5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2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50

当事人:王**

营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本局于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快递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快递室存在消费者取快递时收取费用的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在配送快递时,按照1元/件的标准向取件人收取费用。快递在寄件时已经收取了寄件人的费用,当事人收取的该费用系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该期间共计配送收费快递30439件,并违规收费30439元,该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2025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退告〔2025〕3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2025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退通〔2025〕3号责令退款通知书。期限届满,消费者多付价款并未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现场提取打印的当事人微信转账记录四张,证明当事人以1元/个的标准收取快递取件费用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四张,证明对当事人存在违规收费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一份、取证照片打印件二份证明本局进行电子取证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本局提取的当事人入库记录打印件一份、拷贝111个入库Excel电子文件和2025汇总电子文件的U盘一个,证明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具体金额。

证据六,本局记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共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进行违规收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出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履行退款告知义务的情况。

证据八,快递多收价款未退还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退还多收消费者快递费。

本局于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安市监退告〔2025〕4号),拟责令当事人限期退消费者多付价款577926.648元。本局20257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书》安市监退通〔2025〕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退消费者多付价款577926.648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

本局2025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4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退还收取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十一条“【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消费者多付价款30439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 0001 0003 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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