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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45号
当事人:益阳市金合源竹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CW0GQU27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经济开发区A区标准化厂房303
法定代表人:常伟
身份证号码:210882198908XXXXXX
联系方式:158XXXX5555
2025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宿姑组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厂区内正在使用的4台叉车(1.HELI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23F2018;2.HELI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23F2019;3.龙工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11396;4.龙工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11397;)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进行检验,同时该4台叉车的操作人员均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明。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5月7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位于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宿姑组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4台叉车(1.HELI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23F2018;2.HELI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23F2019;3.龙工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11396;4.龙工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11397;)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操作人员仍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明,没有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位于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宿姑组的工厂始建于2023年,2024年9月完成厂区建设开始试运营生产,2025年2月正式生产经营。HELI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23F2018)和HELI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3182023F2019)是当事人2023年11月14日购入用于厂区的建设和公司生产经营;龙工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11396)和龙工牌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11397)由当事人集团辽宁公司(抚顺市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24年4月19日出资购入,大约2024年5月用于当事人厂区生产经营使用。
另查明,3名叉车操作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进行考前体检,并申请预约了2025年6月17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考试。
在整改期限内,当事人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给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5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十四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合力叉车订购合同》复印件一份,《叉车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叉车电子发票复印件两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复印件三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考试安排信息微信截图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情况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制度文件复印件八份、制度上墙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使用未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以及完成整改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安全制度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检查、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两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或者立案后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7万元以上少于7.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4台叉车,并对当事人罚款40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4台叉车,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四十四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或者调查前已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资格考试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少于 2.2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该台叉车,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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