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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55号
当事人:安化县奎溪镇佰家乐实惠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LXXXX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身份证号码: 432326XXXXXXXX4530
联系方式:138XXXX6008
2025年04月09月,本局接到彭XX、龚XX等四人的联合举报信,举报当事人和安化县千金生活超市(另案处理)存在为排挤竞争对手,以超低价格销售猪肉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无法生存。
2025年04月10日,本局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门口放置有广告宣传牌,其内容如下:后腿肉6.98元/斤,前腿肉9.98元/斤,五花肉8.8元/斤,排骨16元/斤,猪脚11.8元/斤,板油8元/斤,水油3元/斤等。本局现场调取当事人所售猪肉的进货票据,发现该猪肉进货价格为10-11元不等。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猪肉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因为安化县千金生活超市开业后,经常搞活动、天天用喇叭宣传,同时该超市猪肉无论是进购价格还是销售价格均低于当事人猪肉的价格,致使当事人所售猪肉经营情况不乐观。
另查明,2025年04月03日开始,当事人发起针对安化县千金生活超市的促销活动。后腿肉售价8.8元/斤,前腿肉售价11.8元/斤,排骨售价16元/斤,猪脚售价11.8元/斤,五花肉售价8.8元/斤。同日,安化县千金生活超市将各类猪肉制品的销售价格改成:前腿肉10.99元/斤,后腿肉7.99元/斤,边五花肉7.99元/斤。第二日,安化县千金生活超市再次将各类猪肉制品的销售价格调低,即前腿肉9.98元/斤,后腿肉6.98元/斤,五花肉价格正常。当事人遂于2025年04月07日再次调整猪肉,将猪后腿肉降到了6.98元/斤,猪前腿肉降到了9.98元/斤。至本局调查时止,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经营凭证,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2025年4月14日,本局上门对超市是否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低价销售,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彭XX、龚XX等四人签名的投诉举报信一份、超市宣传单一份、举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份,2025年04月10日制作的《举报立案告知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3.2025年0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照片5张;2025年04月16日、2025年04月2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购进、销售情况,以及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猪肉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猪肉验收照片10张、《动物检疫合格证证明》复印件六份、供货商销货清单九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十六份,证明当事人猪肉购进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的情况。
5.2025年04月1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04月1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2025年04月2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猪肉的行为已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事实。
6.2025年04月1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四份、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猪肉的行为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7.2025年04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恢复猪肉正常的销售价格,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造成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xxxxxxx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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