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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56号
当事人:安化县千金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E4EPXXX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华峰小区
法定代表人:龚xx
身份证号码: 430923XXXXXXXX4124
联系方式:1862XXXX433
2025年04月09月,本局接到彭XX、龚XX等四人的联合举报信,举报当事人与安化县奎溪镇佰家乐实惠生活超市(另案处理)存在为排挤竞争对手,以超低价格销售猪肉行为,严重影响举报人正常经营活动。
2025年04月10日,本局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当事人外墙悬挂有广告牌,牌上写有“后腿肉4.99元/斤,前腿肉8.99元/斤,五花肉6.99元/斤,猪脚10.99元/斤,板油7元/斤,猪舌9元/斤,猪心9元/斤,猪肚19元/斤,大肠17元/斤,猪头5元/斤,鸡蛋12.8元/板”字样。同时,在当事人大门前的门帘上张贴有广告“后腿肉4.99元/斤,前腿肉8.99元/斤”。本局现场调阅当事人所售猪肉的进货台账,以及猪肉的两证两章,发现该猪肉的进货单价为9.6元/斤。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猪肉的行为。
经查,2025年04月04日当事人开始进行商品促销活动,因猪肉价格低廉与马路对面小型超市(安化县奎溪镇佰家乐实惠生活超市)发生价格冲突。安化县奎溪镇佰家乐实惠生活超市最先开始发起此次价格战,当事人于2025年04月08日开始以于低于进货价格销售猪肉。2025年04月10日,本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恢复正常经营,停止以为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用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猪肉,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04月11日开始将猪肉销售价格改为后腿肉9.98元/斤(买一送一),前腿肉9.98元/斤,边五花13.98元/斤(买一送一),每人限购四斤封顶。
2025年4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是否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将“降价”包装为“赠送”,但实际销售价格仍低于进货价格。
2025年4月16日,本局再次上门对超市是否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赠送”行为停止,改正了违法行为。
至本局调查时止,根据你店提供的进货票据及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销售数据显示,当事人从2025年04月08日至2025年04月14日期间,猪肉总进货价格为24883元,总销售价格为23693.54元,亏损789.46元。上述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举报人彭XX、龚XX等四人签名的投诉举报信一份、微信截图二张、举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份,2025年04月10日制作的《举报立案告知书》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3. 2025年0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照片6张;2025年04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2025年04月15日、2025年04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购进、销售情况,以及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猪肉的事实。
4.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送货单》各11份、《安化县生活佳超市采购合同》一份、供货商猪肉对账明细表一份、《关于奎溪生活佳猪肉价格偏低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以及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猪肉的原因。
5. 2025年04月1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04月1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2025年04月2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猪肉的行为已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事实。
6. 2025年04月1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四份、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猪肉的行为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7. 2025年04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恢复猪肉正常的销售价格,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不是此次猪肉价格战发起者,但不通过政府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采取极端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其他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门责令要求停止该行为后采取将“降价”包装为“赠送”,但实际销售价格仍低于进货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造成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五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XXXX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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