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68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5-10-27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68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0GJE178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经营者: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7228
联系电话:172****1530
2025年8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
1.“椰丝条”,生产日期:2025年2月20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0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6900501668,委托商是东莞市喜笑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是文昌东郊椰盛椰子食品厂,数量有1包,已开封使用;
2.“能多益可可榛子巧克力酱”,生产日期:2024年6月28日,保质期至2025年6月27日,净含量:350g,原产国是波兰,进口商是深圳市恒丰贸易有限公司,数量有1瓶,已开封使用。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椰丝条”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从淘宝平台进购的,进价为35.2元/包,共进购1包,用于制作舒芙蕾,制作流程为将鸡蛋中的蛋清与蛋黄分离,蛋清加2克柠檬汁和22克糖用搅拌器搅拌成蓬发状,蛋黄加入30克牛奶和30克面粉搅拌成糊状,混合用舒芙蕾的皮子烘烤后加入奶油和椰丝条,就制作成了舒芙蕾,售价为25元/份;“能多益可可榛子巧克力酱”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1日从拼多多平台进购的,进价为44.1元/瓶,共进购1瓶,用于制作三明治,制作流程为在吐司上面涂上香蕉、棉花糖、能多益可可榛子巧克力酱进行烘烤,就制作成了三明治,售价为12元/份。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本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4.本局于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交易记录和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9.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案涉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10.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有关通知情况。
11.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5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椰丝条”1包(已开封使用)、“能多益可可榛子巧克力酱”1瓶(已开封使用);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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