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15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5-10-27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15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喜番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0G****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经营者: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7228
联系电话:172****1530
2025年8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有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手標缘奶茶”,生产日期:07062025,保质期至07062027,净含量:200g,无中文标签,产自泰国,数量有3包,其中1包已开封使用。
本局依法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手標缘奶茶”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在淘宝网上进购的,进价是41.36元/2袋,进了4袋,是用于制作饮品禁止焦虑,用开水泡手標缘奶茶10分钟,然后过滤,加入脂值末粉和开水搅拌均匀,加果酱糖就制作好了,售价是12元/份。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本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4.本局于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交易记录和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的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法律文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9.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案涉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10.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的有关通知情况。
11.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手標缘奶茶”3包(其中1包已开封使用),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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