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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田庄乡十八方毛茶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3600305337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田庄乡文溪村八组
经营者:谌**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80******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田庄乡文溪村八组,注册号为430923600305337,经营者:谌****,经营范围为茶叶初加工及销售。
2025年5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当事人生产区发现有蒸茶机1台、压茶机1台、黄色牛皮纸1捆,且有7名工人正在进行砖茶生产;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有7间烘房,其中有六间用于堆放生产工具及其他杂物,一间正处于工作状态的烘房放置有正处于烘干状态、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1kg/片的砖茶,共计1496片;另在黑毛茶存放区发现有黑毛茶8000kg。本局依法对上述设备、包装材料、原料、茶叶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建厂完成后取得黑毛茶加工的《营业执照》,在2025年5月前主要从事于黑毛茶的生产、代加工及销售活动,一直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聘请7名工人于2025年5月25日、5月26日两日开始生产规格为1kg/片的砖茶,7名工人共同工资以1元/片计费,使用原料为2023年从安徽王姓老板处购进的黑毛茶,进购价为5.6元/kg,进购了12400kg,期间以6元/kg的价格销售了2900kg。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共制作1kg/片的砖茶1496片,使用黑毛茶1500kg,成本价为7元/片,货值金额共计10472元。因未全部生产完成,所有茶叶产品暂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经营者持有另一住所与当事人一致的《营业执照》,名称:安化县观山润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谌**,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田庄乡文溪村第八村民组,经营范围:茶叶种植;茶叶销售及网上销售;茶叶加工;茶叶收购;茶文化产品开发吗,登记日期: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经营者谌**用此营业执照在原厂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25年9月29日办理成功,许可证编号:SC11443092311272,食品类别:茶叶及相关制品,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经营者谌进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局制作的《采集证据材料单》1份,证明本局提取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证明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证明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设备、包装材料、原料、茶叶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以及本局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谌进兵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谌进兵提供的微信名片截图1份;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当事人雇佣人员谌建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谌建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1份;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雇佣人员刘立姣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刘立姣提供的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中止案件调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恢复案件调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中止案件调查、恢复案件调查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于2025年7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无证生产安化黑茶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1份、《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报送表》1份、《安化县田庄乡十八方毛茶加工厂设备布局平面图》2页,证明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开展整改活动并经本局核查属实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于2025年10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观山润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活动的事实。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6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观察期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当事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三)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制度,具备启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当事人符合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11前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开展整改活动,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经核查属实,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观察期制度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指市局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属实的,依法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工作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茶叶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料、包装材料:蒸茶机1台、压茶机1台、黄色牛皮纸1捆、黑毛茶8000kg、1kg/片的砖茶1496片。
2.罚款31416元(货值金额3倍)。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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