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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11071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1-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5〕16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7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益汉福祥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ELK54U57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福祥家园11楼门面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532326******

本局于20250825日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5-05-J782020),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被抽样单位名称:安化县益汉福祥生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者名称: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水井巷和图形,抽样日期 2025-07-24,规格型号:600克(20包)/包,生产日期:2025-07-07,样品数量:8包,抽样单编号SBJ25430000004438994,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CSJX 0001S-202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64

本局执法人员2025825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所述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202582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张梦霞居民身份证、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订货单》(编号:0004916)、电脑打印销售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单》、《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各一份。

20259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张梦霞进行询问调查,张梦霞向本局提交了《超市食品检测不合格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各一份给本局,上述材料均由当事人经营者张梦霞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经查,《检验报告》(No:A2025-05-J782020)中所述不合格食品“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为当事人所经营。当事人于2025711日从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进价为10.5/包,购进数量10包。

至本局调查截止,上述“安化咸味擂茶(冲调谷物制品)”以全部销售完毕,2025721日、2025722日各零散销售了1包,2025724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时购买8包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单价为12.9/包,违法所得共计1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梦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与被抽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张梦霞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经营者张梦霞向本局提交的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订货单》(编号:0004916)、电脑打印销售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单》、《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与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超市食品检测不合格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排查问题并进行整改,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六、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两位抽样人员资质证明,证明抽检的真实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11 6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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