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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172号
当事人:朱**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923************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十村民组173号
联系电话:147****2293
2025年7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收取快递取件人费用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31日接手此店铺,于2025年6月1日开始经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7日期间,除了顺丰快递以外,当事人以3元/件的标准向取件人收取圆通、中通、韵达、申通、极兔五个快递公司的快递费。根据当事人手机内的“兔喜生活”APP数据记录,当事人在经营期内共计入库8795件快递,签收出库8396件快递,违规收费共计25188元,该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开始营业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提出申请延期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25年8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EUJWWUXA,改正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发布了《退费公告》,自案发至2025年9月28日止,共计退费90笔,退费金额共计42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提取的门店转让付款截图1张、“兔喜生活”APP入库签收截图2张、违规收费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延期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书》1张,证明当事人申请延期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8月25日办理的《营业执照》1张,证明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及其微信电子送达截图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及其微信电子送达截图1份,证明本局事先告知和责令当事人限时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于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退款记录表》2页,拍摄的退款公告张贴照片2张,提取的“微信”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9月28日转账截图90张,证明当事人限期内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4259元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5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快递标价以外收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造成消费者损失轻微,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十一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少于15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付价款20929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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