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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5-214203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2-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5〕20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5204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华雨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RR30G1F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社区周家组

经营者:刘雨平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4928

联系电话:199XXXX8836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社区周家组

当事人持有本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23MADRR30G1F,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社区周家组,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持有本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9230391146,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和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512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县局转交的投诉举报单(编号:010320251205004222),市民杨女士反映安化县清塘铺镇华雨小吃店销售过期产品和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2025128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安化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在收银柜下层抽屉柜中发现存放着19种烟草制品:1.白沙精品8包;2.七匹狼锋芒10包;3.云烟细支云龙7包;4.贵烟跨越8包;5.双喜莲香5包;6.双喜软经典2包;7.双喜花悦8包;8.牡丹软10包;9.利群新版4包;10.黄鹤楼峡谷柔情9包;11.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新6包;12.南京炫赫门10包;13.白沙软4包;14.双喜硬经典19068包;15.荷花钻石4包;16.芙蓉王硬细支10包;17泰山颜悦8包;18.芙蓉王硬,9包加两条完整包装,共计29包;19.白沙硬精品三代8包。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下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安市监先登〔202504001号,对上述19种烟草制品进行封存。

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监控记录,在当事人丈夫李细华手机上,本局执法人员查看了近7天的监控记录,没有发现穿校服的学生购买烟草制品,但发现了有顾客购买烟草制品的视频,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下载顾客购买烟草制品的视频,李细华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2025123日的一段68秒的视频,证明当事人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7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11月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都是从清塘铺镇本地商店购买,主要销售给当事人经营的早餐店客人。2025128日,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安市监先登〔202504001号所登记的19种烟草制品:

1. 白沙精品:进购价115/条,销售价12/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2包,销售金额共计24元,获利1元,剩余8包,货值金额96元;

2. 七匹狼锋芒:进购价185/条,销售价20/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0包,剩余10包,货值金额200元;

3. 云烟细支云龙:进购价145/条,销售价15/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3包,销售金额共计45元,获利1.5元,剩余7包,货值金额105元;

4. 贵烟跨越:进购价235/条,销售价25/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2包,销售金额共计50元,获利3元,剩余8包,货值金额200元;

5. 双喜莲香:进购价145/条,销售价15/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5包,销售金额共计75元,获利2.5元,剩余5包,货值金额75元;

6. 双喜软经典:进购价125/条,销售价13/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8包,销售金额共计104元,获利4元,剩余2包,货值金额26元;

7. 双喜花悦:进购价150/条,销售价16/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2包,销售金额共计32元,获利2元,剩余8包,货值金额128元;

8. 牡丹软:进购价172/条,销售价18/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0包,剩余10包,货值金额180元;

9. 利群新版:进购价174/条,销售价是18/包,共进购了1条,是当事人自己用,一共用掉了6包,不计入销售金额中,剩余4包,货值金额72元;

10. 黄鹤楼峡谷柔情:进购价360/条,销售价40/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1包,销售金额共计40元,获利4元,剩余9包,货值金额360元;

11. 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新:进购价150/条,销售价16/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4包,销售金额共计64元,获利4元,剩余6包,货值金额96元;

12. 南京炫赫门:进购价175/条,销售价20/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0包,剩余10包,货值金额200元;

13. 白沙软:进购价96/条,销售价10/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6包,销售金额共计60元,获利2.4元,剩余4包,货值金额40元;

14. 双喜硬经典1906:进购价165/条,销售价18/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2包,销售金额共计36元,获利3元,剩余8包,货值金额144元;

15. 荷花钻石:进购价370/条,销售价是40/包,共进购了1条,是当事人自己用,一共用掉了6包,不计入销售金额中,剩余4包,货值金额160元;

16. 芙蓉王硬细支:进购价235/条,销售价是26/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0包,剩余10包,货值金额260元;

17. 泰山颜悦:进购价175/条,销售价18/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2包,销售金额共计36元,获利1元,剩余8包,货值金额144元;

18. 芙蓉王硬:进购价230/条,销售价25/包,共进购了5条,当事人自己用掉了10包,不计入销售金额中,销售了11包,销售金额共计275元,获利22元,剩余9包加两条完整包装,共计29包,货值金额725元;

19. 白沙硬精品三代:进购价135/条,销售价15/包,共进购了1条,销售了2包,销售金额共计30元,获利3元,剩余8包,货值金额120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核实的销售金额871元,共计获利53.4元,待售的货值金额共计3331元。总计违法经营额为4202元,违法所得为5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2025128日收到湖南省民意反馈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单编号为010320251205004222的举报单1份,证明本局收到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51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5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5128日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烟草制品进行封存。

证据五:本局于2025128日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于2025128日及20251211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及取证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于2025129日及2025121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本局在202512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519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53.4元;2.处罚款1260.6元(违法经营总额3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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