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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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事实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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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工资分配违规行为。 |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各层级子(分、支)公司、分(支)行等子企业 |
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查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
2025年9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1次 |
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股 |
否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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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劳务派遣企业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
3月-11月 |
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
1次 |
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股、劳动监察室 |
否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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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合作银行等 |
1.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
根据工作需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次。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
否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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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定期日常质量抽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民办培训机构(抽查比例10%)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民办学校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的情形。 |
5到11月 |
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采取现场检核或书面审查 |
1次 |
劳动监察室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初审初校:赵群锋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