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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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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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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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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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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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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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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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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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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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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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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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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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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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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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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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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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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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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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网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通道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收地球站除外)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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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违法所得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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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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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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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 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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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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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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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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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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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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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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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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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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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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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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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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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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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技术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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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理指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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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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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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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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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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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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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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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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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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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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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及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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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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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等要求落实不到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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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等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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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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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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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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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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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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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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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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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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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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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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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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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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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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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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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应当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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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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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电信、无线电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约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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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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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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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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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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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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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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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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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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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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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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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 民用爆炸物品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 从重处罚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 严重处罚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 2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3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
从轻处罚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1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10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不超过3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不超过5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超过5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处罚 |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或者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4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5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6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7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从轻处罚 | 3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次以上6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6次以上9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9次以上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9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10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从轻处罚 | 有3处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3处以上6处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有6处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11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从轻处罚 | 有3处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3处以上6处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有6处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12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
从轻处罚 | 超计算药量5%以下储存的,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3次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超计算药量5%以上10%以下储存的,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3次以上6次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超计算药量10%以上15%以下储存的,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6次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13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
从轻处罚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存在1处严重安全问题且及时完成整改的。 | 责令10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存在不超过3处严重安全问题且及时完成整改的。 | 责令1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存在不超过5处严重安全问题且及时完成整改的。 | 责令2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存在5处以上严重安全问题且及时完成整改的。 | 责令3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处罚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严重安全问题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14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
从轻处罚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批评教育。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从轻处罚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批评教育。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影响生产许可条件较轻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逾期不改正,严重影响生产许可条件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从重处罚 | 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17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
从重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
| 18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
从重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 | 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
| 19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业整顿的。 | 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
| 20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
从轻处罚 | 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立即报案,丢失、被盗的民用爆炸物品予以全部追回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立即报案,丢失、被盗的民用爆炸物品未能全部追回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隐瞒不报,丢失、被盗的民用爆炸物品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全部追回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隐瞒不报,丢失、被盗的民用爆炸物品未能全部追回的。 | 责令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 2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从轻处罚 | 案值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案值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 22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从轻处罚 | 3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次以上6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6次以上9次以下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 9次以上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 2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
从轻处罚 | 存在1处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 责令10工作日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存在不多于3处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 责令15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存在不多于5处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 责令2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存在5处以上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 责令3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处罚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 24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
从重处罚 | 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 处5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25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
从轻处罚 | 销售企业发生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行为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万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销售企业发生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从重处罚 | 销售企业发生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行为经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停业整顿的。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 销售企业发生转让、买卖销售许可证行为的。 | 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 监控化学品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 26 | 对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
从轻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
| 27 | 对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从轻处罚 | 未经批准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未经批准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经批准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未经批准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未经批准使用监控化学品,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未经批准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 | 对未经批准经营(含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从轻处罚 | 未经批准经营(含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未经批准经营(含进出口)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行为的,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倍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未经批准经营(含进出口)监控化学品1公斤(不含)以上行为的,已造成成实际危害,但能主动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5倍的罚款。 | |||
| 严重处罚 | 未经批准经营(含进出口)监控化学品1公斤(不含)以上行为的,造成实际危害,且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2倍的罚款。 | |||
| 29 | 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预计宣布统计报表提交后,预计生产、使用活动超出原宣布计划的,应当在有关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关于变更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
从轻处罚 | 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处罚 | 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0 | 对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
从轻处罚 |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2 | 对监控化学品经营(含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从轻处罚 | 监控化学品经营(含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监控化学品经营(含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倍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监控化学品经营(含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5倍的罚款。 | |||
| 严重处罚 | 监控化学品经营(含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2倍的罚款。 | |||
| 33 | 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从轻处罚 | 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对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对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对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 34 | 对违法销售、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销售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购买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凭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向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从轻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5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6 | 对违反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记录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
从轻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无线电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 3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轻微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严重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8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无 | 无 | |||
| 从重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 3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无 | 无 | |||
| 从重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 多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 40 | 对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影响其它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警告,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严重影响其它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影响其它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严重影响其它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妨碍、逃避、抗拒或者以暴力阻碍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 | 对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初次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造成轻微后果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警告 | |||
| 从重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多次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2 | 对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无 | 无 | |||
| 从重处罚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1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 |||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2-3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 ||||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条件4项以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 ||||
| 43 | 对建网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通道的行政 处罚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收地球站除外)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违法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通道,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违法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通道,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违法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通道,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4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取得违法所得,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 44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从重处罚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拒不改正,获得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获取违法所得的数量处以相应的罚款(参照以上处罚阶次),并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 45 | 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轻微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未取得无线电电台执照,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轻微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电(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6 |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成轻微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7 | 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或者影响社会稳定、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8 |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轻微影响电台识别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无线电台(站)识别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9 | 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轻微影响其他无线电台(站)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影响其他无线电台(站)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0 | 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轻微影响其他无线电台(站)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影响其他无线电台(站)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1 | 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无 | 无 | |||
| 52 | 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轻微影响其他无线电台(站)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影响其他无线电台(站)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3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 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干扰陆地移动、业余等业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 干扰固定业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 干扰广播、公众移动通信业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 从重处罚 | 干扰卫星、安全业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处十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 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干扰时间(累计)在十分钟以下 的;对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干扰时间(累计)在三分钟以下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 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干扰时间(累计)在十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下的;对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干扰时间(累计)在三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下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 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干扰时间在三十分钟以上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
| 54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未对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或影响轻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未超过十个(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十个(条)以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将测试以及监测数据对外发布或携带出境,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利用测试以及监测数据,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损害我国电磁频谱利益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6 |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未超过十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十条以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被发布于公众媒体,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利用于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损害我国电磁频谱利益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7 | 对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生产或者进口的设备货值在五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生产或者进口的设备货值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生产或者进口的设备货值在五十万元以下的,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生产或者进口的设备货值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生产或者进口的设备货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8 |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损害结果轻微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损害结果严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9 |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 |
| 从轻处罚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 60 |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无 | 无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1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理指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 率使用许可证。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无 | 无 |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无线电管制实施,造成后果的 | 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无线电管制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 62 |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 | 减轻处罚 | 无 | 无 |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 |||
|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
|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造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 ||||
| 数据安全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 6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从轻处罚 |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6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的,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6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6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数据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严重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6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情节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6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重要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6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及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整改到位、承诺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6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6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等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等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等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6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等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重以及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等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较重以及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的,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68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整改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68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69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69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7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7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7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7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7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以及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且造成后果较重及以上,但未涉及核心数据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7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200万元以上44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440万元以上76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从重处罚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涉及核心数据,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6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7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严重,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7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100万元以上37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370万元以上73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3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7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严重,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积极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7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100万元以上37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370万元以上73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73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 75 | 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整改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亟需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76 | 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电信、无线电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约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改正到位的,予以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造成后果较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后未造成后果严重,但拒不整改的,予以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约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造成后果严重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但未完全改正到位、承诺继续加强改正的,予以从轻处罚。 | 处100万元以上2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处罚 | 除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 | 处22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造成后果严重的,且拒不整改的,予以从重处罚。 | 处3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77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产生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第2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2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2次违法,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被查处违法行为3次以上,且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领域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78 |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含5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5000块以上、20000块(含20000块)以下,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违法使用粘土砖20000块以上,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粘土砖使用量每立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从重处罚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79 |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80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81 | 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从轻处罚 | 被查处后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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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行政处理 |
|
1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理等制度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理等制度,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
从重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未改正的。 |
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
|
2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没有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理等制度,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
从重处罚 |
1.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未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
|
3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
从重处罚 |
1.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未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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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
从重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未改正的。 |
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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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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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未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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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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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超过限定期限十五日未改正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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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检定、检验等活动,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活动,使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实验动物许可证过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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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实验动物许可证过期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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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实验动物许可证过期六个月以上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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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出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活动,提供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以及相关产品。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检定、检验等活动,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活动,使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超出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
一般处罚 |
超出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未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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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超范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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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者组织器官流入市场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及其组织器官流入市场。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者组织器官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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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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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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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者组织器官流入市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不满二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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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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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元;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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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未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或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一般处罚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未根据相关标准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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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超过十二个月未根据相关标准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关闭。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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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未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一般处罚 |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未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但未造成疫病蔓延、从业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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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未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疫病蔓延、从业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关闭。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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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不安全、不可靠的装运工具运输实验动物,或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一般处罚 |
1.使用不安全、不可靠的装运工具运输实验动物;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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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使用不安全、不可靠的装运工具运输实验动物,或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造成实验动物逃逸并导致发生生物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关闭。 |
责令改正。 |
注:1.本裁量权基准以外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2.本裁量权基准以外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从重或加重处罚等法定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3.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4.本裁量权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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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理等制度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理等制度,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
2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没有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理等制度,对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开展独立、公正、科学的伦理审查和监督。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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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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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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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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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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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验动物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实验动物许可证过期不满一个月,并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生物安全事故,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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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未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或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不满六个月未根据相关标准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并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生物安全事故,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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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不安全、不可靠的装运工具运输实验动物,或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生物安全事故,在限期内改正的。 |
依法免予处罚。 |
注: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2.本清单中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