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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23号
2025-12-08 15:35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23号

    **        

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0709****

话号 码:1823056****

     址:安化县柘溪镇柘溪****  

 2025年11月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安检刑行意【2025】79号)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李**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李**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印刷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至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办理。

为核实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仔细查阅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随案件移送的诉讼材料卷和补充侦查卷内的相关材料发现:2019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李**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用李友鹏位于安化县柘溪镇柘杨社区的钢架棚房内,擅自生产带印刷商标或者图片和文字的纸盒、纸箱包装产品,累计经营额为549703元。

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对当事人李**进行了调查询问。

在对李**的调查询问中,李**陈述了其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9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租用李友鹏位于安化县柘溪镇柘杨社区的钢架棚房,擅自生产、印刷并销售水井巷擂茶、壹堂麻、环保炭等商标和字样的包装盒的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07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李**在2019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为牟取利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李友鹏位于安化县柘溪镇柘杨社区的钢架棚房,擅自生产、印刷安化麻溪印刷包装厂、安化县马路镇九龙山环保炭厂、柘溪镇鸿昌木炭厂、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南壹堂麻食品有限公司带有商标、文字、图片的纸箱、纸盒产品,累计经营额为549703元,其中原材料成本(纸箱、纸盒毛坯)和房租、水电、人工工资等其他成本为539955元,获利9748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安检刑行意[2025]79号、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安检刑行不诉[2025]260号。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安化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李**)》1份。②安化县公安局《讯问笔录(第2次)》(李**)1份。③安化县公安局《讯问笔录(第3次)》(李**)1份。④安化县公安局《讯问笔录(第7次)》(李**)1份。⑤安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安公(江)立字[2024]0590号1份。⑥安化县公安局《拘留证》安公(江)拘字[2024]0539号1份。⑦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江)取保字[2024]0656号1份。⑧安化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安公(江)诉字[2025]0270号1份。⑨刘楚华2021年-2024年与李**的转账记录1份。⑩谢刚强2019年-2024年与李**的转账记录1份。⑪邓项洲2023年-2024年与李**的转账记录1份。⑫杨强与李**的微信转账截图1份。⑬安化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杨强)》1份。⑭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有限公司2021年-2024年与李**的转账凭证1份。⑮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2024年与李**的订19张⑯李**《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⑰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卷光盘(证据材料卷、补充侦查卷、补充侦查卷(1))。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本案证据材料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李**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16项: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该案当事人李**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是9748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16项中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于2024年6月已将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变卖处理,故本案无需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025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5〕F-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5年12月3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决定:取缔李**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柒佰肆拾捌元整(9748.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2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