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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1号
2026-02-03 16:54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1号

    *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

 话号 1530737****

     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2025年9月16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益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接单(湘案举[2025]1063号)》的线索:举报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学练优》、《新领程》系列图书,涉嫌被“拼多多”平台 2 家店铺盗印并销售,发货地或退货地为益阳市。

为核实举报内容南喙厍榭觯�2025年9月17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举报线索中涉嫌违法的店铺蒲公英书刊专营店和风信子教辅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发现蒲公英书刊专营店和风信子教辅专营店两家店铺均证照齐全,两家店铺的《营业执照》内容为:企业注册号:91410100MAEKB6U160;企业名称:郑州雀夸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类型:个人独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院博福泽门1号楼2层7号;法定代表人:刘(40,0,0);font-size:12pt; ">**;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鞋帽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内容为:郑新出发零字第5093号;企业名称:郑州雀夸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院博福泽门1号楼2层7号;法定代表人:刘(90,0,0);font-size:12pt; ">**;注册资本:壹万元;企业类型:个人独资;经营范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电子出版物零售;有效期限至:2030年05月06日;发证机关为:郑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执法人员在这两家店铺中未发现线索中提到的湖北优翼文教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学练优》、《新领程》系列图书,但这两家店铺中挂有《教师教学用书-数学》书籍的销售链接

202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风信子教辅专营店购买了(100,0,0);font-size:12pt; ">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第一册二册书籍,在蒲公英书刊专营店购买了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化学反应原理二册书籍。

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收到风信子教辅专营店购买的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第一册二册书籍,快递单号为:777340491546402,在蒲公英书刊专营店购买的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化学反应原理二册书籍,快递单号为:777341444909632。

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到安化县申通快递公司核实快递单号777340491546402和777341444909632寄递人员相关信息,寄递人为:刘*,男,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电话号码:1530737****,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核查单号为777340491546402和777341444909632快递的情况,经查验,快递单号777340491546402的快递内有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第一册二册书籍,快递单号777341444909632的快递内有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化学反应原理二册书籍,整个查验过程执法人员全程录像,并在相关书籍上登记快递单信息。

2025年9月2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将快递单号777340491546402的快递内的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第一册二册书籍,快递单号777341444909632的快递内的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化学反应原理二册书籍邮寄至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申请对相关书籍进行鉴定。

2025年11月19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文号为湘新出鉴[2025]125号和湘新出鉴[2025]126号的鉴定书,经鉴定,送鉴的《普通高中教科书 教师教学用书 数学 选择性必修第二册》等4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11月20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刘*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刘*于2025年11月21日到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刘*称其因为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状态、肾性贫血、高磷血症、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疾病,不能到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需待其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后才能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12月10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再次对刘*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刘*于2025年12月11日到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刘*因身体原因仍无法接受调查询问,但其与执法人员约定,于2025年12月19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刘*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刘*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在使用刘*的身份信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风信子教辅专营店和蒲公英书刊专营店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并说明了刘*未参与其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刘*到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刘*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刘*借用其身份信息开设网店的事实,但其否认参与了刘*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3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经查明:2025年8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用安化县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的身份信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风信子教辅专营店”、“蒲公英书刊专营店”等店铺销售《学练优》《新领程》《教师教学用书》等非法出版物。因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已注销关闭,相关销售数据灭失,无完整收支凭证,无法核算具体的销售数量和获利数额但其中“风信子教辅专营店”销售的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第一册“蒲公英书刊专营店”销售的教师教学用书-数学第二册》、《教师教学用书-化学化学反应原理四册书籍有完整的购买记录和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鉴定书,故当事人刘*发行其他发非法出版物的数量为4册,违法所得为104.6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案举[2025]1063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远程)勘验笔录》(湘益安)文综远勘字[2026]F-1-1号1份。②《(远程)勘验笔录》(湘益安)文综远勘字[2026]F-1-2号1份。③购买交易订单截图5张。④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请求对风信子教辅专营店、蒲公英书刊专营店涉嫌销售盗版印刷出版物进行鉴定的函》安文旅广体函[2025]62号1份。⑤《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5]125号1份。⑥《出版物鉴定清单》湘新出鉴[2025]125号附件1份。⑦《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新出鉴[2025]126号1份。⑧《出版物鉴定清单》湘新出鉴[2025]126号附件1份。⑨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湘益安)文综调通字[2026]F-1-1号1份。⑩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湘益安)文综调通字[2026]F-1-2号1份。⑪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湘益安)文综调通字[2026]F-1-3号1份。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询问笔录(刘*)》1份。⑬安化益汉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⑭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湘益安)文综调通字[2026]F-1-4号1份。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询问笔录(刘*)》1份。⑯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⑰远程勘验视频、快递开箱视频光盘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本案证据材料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刘*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新闻出版、版权)第174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参照本基准167项进行裁量。《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新闻出版、版权)第167项: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刘*违法经营额为104.6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27项中从轻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6〕F-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6年1月24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决定:责令你停止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肆元陆角(¥:104.6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340292195528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