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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2号
2026-03-06 16:47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2号

当事人: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0923MAD1K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2025年12月24日20时12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詹卫峰(18080321043)、黄海浪(1808032105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安化鸿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现更名为维也纳酒店)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666号包厢有一名未成年人,姓名:周**,身份证号码:430923********0046,年龄:12岁,经执法人员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陪同其在该包厢的女士为其母亲,姓名:袁*,身份证号码:430923********1124,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对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及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4、要求消费者袁*、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本次检查全程由该场所负责人杨**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5年12月24日20时32分结束。

2025年12月2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周**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12月24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周**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12月25日,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化县金鑫娱乐城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2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12月2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负责人杨**进行调查询问。

2026年1月2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调查终结

2026年2月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商、会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检(勘)字〔2025〕15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改字〔2026〕F-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检查取证相片;4、周**《调查询问笔录》;5、杨**《调查询问笔录》;6、周**户口本照片打印件;7、袁*(周**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8、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检(勘)字〔202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1、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2、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照片打印件;3、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4、委托授权书;5、被委托人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

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的规定: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无违法所得,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合理。

2026年2月26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金鑫娱乐城(个体工商户)(杨**)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6F-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现对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人一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3402921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3月0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