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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益安)应急罚〔2025〕21 号
2025-11-26 09:37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应急罚〔2025〕21 号

  被处罚人:封某干  性别:男 年龄:65

  身份证:432326196010******  邮政编码:413500 联系电话:1537483****

  家庭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大头村第某村民组某某号(现龙塘镇顽沙村)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23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安化县龙塘镇顽沙村第某村民组一民房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安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龙塘镇应急办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发现在封某干自有民房存放有一批烟花爆竹,共计82箱/件,经查:该批烟花爆竹系封某干所有并用于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为封某干所有,封某干在此民房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82(箱/件),经营违法所得180元。

  主要证据:

  证据一:封某干身份证照片,证明封某干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湘益安)应急现记〔2025〕txc005 号,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湘益安)应急现决〔2025〕txc005 号,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视频,证明封某干在安化县龙塘镇顽沙村第某村民组自家的杂房,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属实;

  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湘益安)应急查扣〔2025〕txc005 号,证明封某干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82 箱(件);

  证据四:封某干的询问笔录,该批烟花爆竹合格证及流向标识照片,证明封某干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82 箱(件)及违法经营所得180元,该批烟花爆竹为合格产品的情况属实;

  证据五:龙塘镇黄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中7件蕾子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具有证据能力,证据本身、采集方式、采集程序均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取证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82件/箱)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坪支行,账号 870512XXXXXXXX635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1月25日

  一审:李元强        二审:刘亚辉       三审:黄俊